论司法精神病鉴定张金升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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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包括:包括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妇女性自卫能力等。

法律关系的鉴定:指的是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发生而导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发生同时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下,鉴定案件与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以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因受精神刺激而出现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失常与其所受精神刺激的关系,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又如,妇女被强后出现精神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性质与其严重性,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等。

两种鉴定的区别:法律关系的鉴定与法定能力的鉴定不同,具有其独立的内容及要求:1、确定精神病诊断,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如精神分裂症属重性精神病,可能久治不愈,使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又如癔病属神经症,不是精神病,可以尽快康复并参加正常社会生活。2、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如精神分裂症系内因性疾病,发病原因不明,一般认为内因为主,个体素质有缺陷,自身潜在致病因素,外因只不过是诱发条件,而且许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无外界诱因的情况下发病的。又如癔病是心因性疾病,精神创伤是发病的条件,但癔病的发病一般有其内在的人格基础。具有癔病性人格的人,心理遭受挫折后便容易发病。3、在确定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病因与案情,评定法律关系的等级:如精神分裂症为内因性精神病,发病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无关或无直接关系。又如反应性精神病为外因性精神病,发病与患病前所发生事件带来的精神创伤直接有关。再如癔症病为心因性疾病,发病有其自身人格基础,与患病前

发生的事件之精神因素部分有关。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其他案件鉴定任务:

1、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2、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四、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式和程序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方式: 司法精神病鉴定,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不同种类;又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院外鉴定、门诊鉴定

及住院鉴定等方式。直接鉴定是医生与被鉴定人直接会面,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检查。直接鉴定时,可以在医院门诊或其他的适当地方检查被鉴定人,也可以把被鉴定人收进精神病院进行观察。缺席鉴定是一种间接鉴定,适用于被鉴定人已经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直接检查时,主要依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卷宗档案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已有资料不足,还可以进一步收集补充。文证审定也是间接鉴定的一种,要求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特定文证资料,如日记、信件或遗书等,作出鉴定结论。院外或门诊鉴定,在病情或案情复杂而不能及时作出结论时,可反复多次进行以便观察;住院鉴定的期限不定,但也不宜拖延过久。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规定住院鉴定期限为6周,不过一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院外、门诊鉴定与住院鉴定相比,各有其不同的条件和长短。前者比较灵活,且不受时间限制,但需要地区人口集中,交通方便,适合于大城市;后者观察病情比较集中,且不受地区人口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但时间固定,不能根据个别病情需要长时间灵活观察,适合于面积广阔的分散地区。

一般鉴定案例,均须由主治医师及住院医师两级医务人员共同检查处理,住院医师经办,主治医师负责。要求:1、病史资料尽量完整;必要的检查项目齐全;要搞清案情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各种记录详细。2、疾病诊断要明确,有根据;案情分析讲求科学性,理论联系实际,深透服人;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应确切,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评定应力求符合医学及法学原则。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公开讨论。鉴定单位应定期召开鉴定讨论会,由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并形成制度。鉴定讨论会要准备充足,时间充裕,讨论充

分,以理服人。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鉴定书中允许鉴定人保留不同意见,并给以足够篇幅写明其理由。

鉴定书的制作和规范以及病历和鉴定书的管理 鉴定书一般应于鉴定后两周内完成,通常由经办医师起草,负责主治医师修改补充,主管科主任审核定稿;内容及格式都要求正规,规范打印,装订成册,符合法律文书要求;一式三份,正副两份交付委托单位,正本入卷,副本供被鉴定人参阅,另一副本装入鉴定档案,长期保存。

病史资料,各项检查记录及报告,各种视听记录资料,各次鉴定会讨论记录及鉴定书等,均须保管良好,长期存档备查。

条件许可时,鉴定书及案例摘要应由电子计算机贮存,以备检索。日后公安和司法部门需要时,可以索取副本。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程序: 1、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②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③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④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