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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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自身的过错。

案例7: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制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问:(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何某、秦某等6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 答: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何某、秦某等6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对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么?

答: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共同犯罪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因此,何某、秦某等6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例8: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担责任。

问:(1)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化肥厂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的。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张某鱼塘中的鱼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及时采取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的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其污染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及时检修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须依法赔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答: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由以上三原因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9: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

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宁。为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涉,但始终未解决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

问: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

答: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除了可以通过直接与污染者协商加以解决外,还有下列解决途径:

(1)向环保部门提出请求,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2)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诉讼。

案例10:2002 年8 月15 日,某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 Z 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A 纺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PH 值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

1、A 公司经Z 市政府批准于1999 年3 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A 公司将厂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