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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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企业使用,收取租金。A 公司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则仍然由A 公司负责管理,为厂区内的B 公司、C 公司和D 公司3 家有污水排放的企业处理生产废水。A 公司已于2001 年向市环保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 年3 月1 日至2004 年3 月1 日。B、C、D 三公司均未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2、 A 公司转制后,原来企业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名称没有变更,同时A 公司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的管理和维修,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维修费和人工费等。《Z 市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上的缴款单位也是A 公司; 3、A 公司用其所有的污水处理设施为 B、C、D 三家企业处理生产废水,但并未与该三家公司签定委托处理的协议,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 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公司,对其应怎样进行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为A 公司,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A 公司处以罚款。

本案中,虽然生产废水的产生者是 B、C、D 三家企业,但是最终的废水处理和排放者却是A 公司。案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是属于 A 公司所有并由 A 公司负责管理和使用, A 公司向环保部门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负责缴纳排污费,因此A 公司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A 公司不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就擅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与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 公司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11:某河面出现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污染带,漂浮有大量白沫。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是某纸业公司将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与处理后废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环保部门对采样过程及该公司两条排水沟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的事实进行了公证。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和恶意偷排污水的事实,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0 万元,责令其封死排水沟,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该纸业公

司申请进行处罚听证。由于环保局采用了公证取证的办法,该公司对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及《水质监测报告单》废水超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连降大雨,造成污水处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导致废水外排,应属不可抗力,并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该公司知道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应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但该公司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为节省运行成本,放任污染发生,因而构成“故意”违法。而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既未进行通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产生,因此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问:以上案例中环保部们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环保部们处罚是正确的。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做过解释(环发〔2003〕177 号),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有“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

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在上述案件中,该纸业公司“明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后果,为节省成本而“放任”结果发生,因而构成“间接故意”。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连续违法排污、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行为后果严重,因此可以适用该条款的最高处罚,即处以10 万元罚款。

案例12:某年8 月20 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 220 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 摊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