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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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刘某不服,于某年 8 月 25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本案中环保局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答: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出示证件,便没有权力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提出异议,就以态度不好加重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由此可见,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意见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的申辩有无理由,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该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县环保局办案人员作出加重处罚决定,是侵犯了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权利。

3、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1)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2)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 (3)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4)处罚结论;(5)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6)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7) 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以下错误:(1)错误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本案的当事人应该是刘某,而不是“市场12—2 摊位”;(2)没有载明行政救济途径;(3)没有执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案例13: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以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使用废水处理设施。为防止该厂再次擅自停运该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再次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又发现该厂处理设施停运,经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重超标。

问:市环保局第一次处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能否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

答: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处罚是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本案中该厂的行为具有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 条 “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的规定。 关于能否对第二次擅自停运同一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看这两次行为有无连续性,即中间有无中断。若中断则为两次行为;若无中断,则为一次违法行为。对照本案,该厂行为有中断,具备了两次违法行为的特征,因此该市环保局对该厂可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14:王某居住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商品房(多层U 形建筑群) 内。由于该开发公司建房时未考虑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致使大量汽车(公、私车均有)停放在院内,在不大的院子里停放了四五十辆汽车,这里简直成了无人管理的免费停车场。每天早晚汽车的发动声、报警声响彻不断,吵得住户苦不堪言,严重影响着住户的休息和生活。

问:对于这种问题该怎样解决?

答:目前许多住宅区由于没有规划建设停车场,结果使胡乱停放的汽车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立法对这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尚无专门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类噪声污染问题的解决十分困难,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