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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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因此就让居民长期受害。根据目前的立法情况和住宅小区管理的特点,针对这类噪声污染问题主要通过要求经营管理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采取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来解决。这是因为,居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着租赁或买卖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或租房的居民提供的住房必须是适于居住的住房。这种适于居住不仅是房屋的质量符合建筑和安全标准,而且也包括其他居住条件,如通水、通电、道路等。噪声问题作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因素,当然也应包括在居住条件之内。从住宅区建筑设计的要求看,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规划设计停车场,对噪声污染的产生负有过失责任,那么噪声的治理当然也应由其负责。从管理的条件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住宅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也有条件采取管理措施。如:它可以规定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的条件;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无停车位的车不得进入;规定机动车进出的时间等等。

根据以上分析,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可以直接找经营管理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污染问题。如果不给解决,居民可以要求有关管理部门责令

房地产公司解决污染问题,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案例15:企业改制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答: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1 月29 日在环发[l999J 27 号文件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另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还分别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据此,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案例16:某工厂排放的废水进入城市的市政管道最终排向海洋。请问该污染源是否属于陆源污

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管理条例》的规定, 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它不仅包括直接向海洋排放。此例通过市政管道或者小渠排放污染物,但其流向直接指向海域的排放行为, 也属于陆源排放。

案例17:某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一企业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未按操作规程进行运行,应如何认定其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应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答:人大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并处以罚款。地方环保部门在具体适用上述规定时应掌握以下界限:

1、关于“不正常使用”的认定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部门均可认定为“不正常使用”

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通常表现为如下情形之一:

(1)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设施正常运行规范使用水污染行政设施的情形。

(2)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3)将部分或者全部废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或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5)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2、关于“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且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违法情节。排污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可比照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形进行认定。如不按规定操作,致使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又超标排放的,可视为擅自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但应注意,锅炉本身不属于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