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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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附件: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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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二、建设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最终联网情况以省污染源监控平台通报内容为准。 三、验收内容

(一)比对监测与质控样考核

1、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3、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4、质控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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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二)现场核查

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 (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1)设备参数设置

(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 (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 (4)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调试、试运行报告 3、制度建立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2)运行、巡检和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3)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以及废药剂的收集处置制度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

(6)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四、验收程序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后应试运行30日,在此期间重点监控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申请验收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试运行期满后7日内,重点监控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比对监测和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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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样考核未通过、企业提供验收材料不全的不予验收(企业申请验收材料要求见附件1)。

符合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在30日内到现场核查、组织验收。 (三)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等机构,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形成验收意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口规范性检查、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操作维护情况的检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统一排污口名称、编号;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比对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查、与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污染源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协议的检查、数据联网情况检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记录统计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四)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验收组出具通过验收的意见后,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出具验收合格结论,并将所有验收资料统一备案,并予企业复印件一份备查。

(五)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排污口建设、监测站房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调试检测、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协议、设备参数设置、采样方法与频次、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以及相关制度建立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试运行三个月内完成。

(六)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重要参数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应将有关信息在其验收档案中备档。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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