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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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组织、地点与宗旨

1.1. 举办单位

2009年(第七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由“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主办、台湾理律文教基金会和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协办。

比赛的具体组织和安排由比赛组委会设立的秘书处负责。

1.2. 比赛地点和联系办法

200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地点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明理楼。

1.3. 比赛宗旨

我们希望 “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场地和机会,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战场所获取法律实务的经验。我们已经成功地组织了2003年至2008年六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再次组织200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一活动,鼓励各个院校的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并进而在各自院校内设置相关课程和组织相关的活动,进而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 比赛题目

2.1. 出题

2009年“理律杯”比赛以刑法相关诉讼为题。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编写题目。

2.2. 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10月9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2.3. 题目修正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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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时,应于10月15日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第三条 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3.1. 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本次比赛限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院校、系、所组队参加比赛,每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参赛队伍得由符合前述资格的本科生组成。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参赛学生限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3.2. 队伍组成与挑选

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成员三至七位,其中可以包括由教师担任的领队一名。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只参赛队参加口头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领队同时担任该队指导老师。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3.3. 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上应请该校(院)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该校(院)公章以确认参赛队伍获得该校的代表权。

3.4. 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老师的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老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剽窃。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有关参赛队的资格将被取消。

第四条 报名与队伍编号

4.1. 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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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4.2. 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手续后,组委会应组织赛务会议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第五条 评审

5.1. 评审席的组成

每场评审三至五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仲裁人或争端解决小组成员。

评审资格以法律院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它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为原则。

每场评审应互推一人担任庭长、仲裁庭主席或争端小组主席。

5.2. 评审的回避

各队的指导老师不得担任评审。

评审如任教于该场比赛两队所属校/院/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参赛队不得为本队或其他队的胜负以任何形式向担任评审的人士施加影响。如有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有关参赛队在该场赛事中的成绩为0分。

5.3. 评审讲评

评审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但季军赛或冠军赛除外。

第六条 书状

6.1. 书状的提交期限、份数与交换

书状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各队应提交原告方与被告方书面书状一式五份,邮寄至组委会,以备书状评审及言词辩论所需。同时,各队应向组委会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本书状。

组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

6.2. 书状格式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不得使用封胶、穿孔活页或其它方式。

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五号。行距以一倍宽(singlespace)为标准。

封面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内文(不含附件)不得少于十页,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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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十页。

6.3. 原告方书状的内容

原告方的书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6.4. 被告方书状的内容

被告方的答辩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6.5. 书状的修改

书状于提交后不得修改。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书状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但应依相关罚则扣减其书状成绩。

第七条 言词辩论

7.1. 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7.2. 言词辩论程序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其答辩理由。法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总结陈述”阶段,此程序仍由原告方先行陈述,继之由被告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陈述:由原告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被告方陈述:由被告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原告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5分钟);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被告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5分钟);

原告方总结陈述:原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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