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e883547be1e650e52ea9994

荐1至2个合格的候选方案,并标明推荐顺序。对评委会决定否决所有方案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审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做出处理或向业主提出处理建议,并做书面记录。对发现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或者未响应设计任务书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会应当予以否决。评审委会否决不合格方案后,因合格方案不足三个使得评选明显缺乏比较的,评审委会应当建议重新设计方案。

第十条 业主应依据评委会的书面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侯选方案中确定实施方案。如业主不同意从推荐的侯选方案中确定实施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竞选。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接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实施方案,并通知全部方案设计竞选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9

附件2: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

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搞好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局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评审专家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均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3、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和从事大型工程设计的资历;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规划部门的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鉴于方案评审的特殊性,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受聘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10

2、对参选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合理劳动报酬。业主应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给予评审专家适当的劳动报酬,金额为每人每次人民币200至500元;对于需聘请外地专家的,劳动报酬另行商议,并提供相应的交通、住宿和餐饮等方面的条件或承担相应费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按照评审办法和规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方案竞选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方案的评审、比较、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需保密的其它情况;

4、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专家评审档案,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跟踪考核。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违背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11

附件3: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

设计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搞好设计单位库建设,加强对入库设计单位管理,规范设计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局负责建立设计单位库。设计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入库的设计单位将作为我市重要或重大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的侯选对象。设计单位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凡进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均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条 入库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以内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乙级资质; 2、本市以外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 3、境外设计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4、设计单位具备良好的设计业绩、理论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 入库的设计单位在参加竞选时应向主办方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履历、业绩; 3、同类项目业绩。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方案竞选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竞选办法和规则进行竞选;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