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及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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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从而保证海员外派机构,无论是在从业之初,还是在日常经营中,都要符合机构资质许可条件的各项要求,按照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规范运作、诚信经营。

3、退出制度

退出机制是对海员外派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有效手段。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款规定,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海事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对其他不再具备海员外派资质条件的情况,包括利用欺骗手段获取资质的、由于管理原因导致外派海员权益严重受损的问题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资质。这样的制度设计,最终确立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中“以年审为支撑、以监督检查为补充”的退出机制,确保我国海员外派行业实现“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应当说明的是,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被撤销后,只是停止了海员外派业务的继续经营权,其对原有外派海员的责任义务还要继续履行。

4、应急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是海员外派管理重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保证海员外派机构提高处理发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提前

预案、及时处置、妥善处理和保障权益,也为了提高海事管理部门协调和组织处理海员外派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在《规定》中专门就“突发事件处理”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备用金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了备用金的动用情况、使用管理及缴存义务,同时也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备用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考虑是,由于境外船东的管理制度、船籍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或者管理不规范,经常出现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也有的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应急保障的考虑,特别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责任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责任方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船员被搁置海外,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备用金制度就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突发事件带来的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来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同时,为了保证备用金经常处在足额状态,在备用金动用的30日之内,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补齐缺失的数额。

二是应急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了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即纳入全国及各省市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之中。同时,要求海员外派机构,一是要建立并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应急处理

情况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三是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处置,当境外船东未能全面履行责任时,及时代位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外交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要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目标就是保护好外派海员合法权益,避免在突发事件中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规定》明确了海员外派机构的六个重点义务

1、诚实守信。第二十二条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保证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2、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海员常年在船上工作,流动性强、风险高,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且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及时维权。随着海员外派规模的扩大,外派海员维权情势日益严峻,为此,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等条款要求外派机构作为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管理方,建立运行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通过购买保险、建立沟通机制等手段,更多的利用企业的力量来保护海员的权益。

3、对所派海员进行培训。第二十八条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以及注意事项等项知识的任职前培训。同时还要根据外派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目的是提高外派海员担当工作任务的适任能力。

4、保证派出海员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海员到境外船东的船舶上工作,一旦遇到突发事件,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没有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会陷入孤立的境地,很难讨回公道,同时,也会给海员外派的管理工作造成困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第二十四条要求,外派机构在派遣海员时,要保证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东、国内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这方面的合同专业性比较强,而海员又缺乏相关知识,容易忽视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条款。因此,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利用自身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手段,负责对船员与境外方面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这也是在机构资质中规定的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的具体体现。另外,第二十九条等条款还对船舶配员协议、上船协议等专业性较强的协议文本的内容作了规定,其初衷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出境船员的切身利益。

5、不得与存在安全风险的船舶建立外派关系。第三十三条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