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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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维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审计法和两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通知书首先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同时,也应送达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条文]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公示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是各级审计机关在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是保证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效率的重要措施。 (二)审计进点会。

1.召开进点会的目的,主要是介绍审计依据、审计内容、时间进度安排、有关要求等,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2.召开进点会的时间,本条仅规定“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在审计实践中,一般在审计组开始现场审计前,也可视具体情况,在开始现场审计后的合理时间内召开审计进点会。

3.进点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管理的工作,在目前审计实践中,部分地方的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

(三)审计公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但对审计公示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公示。 [条文]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听取有关领导同志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之一。通过听取他们的意见,可以帮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把握有关问题和线索,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也为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奠定了基础。

(二)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经程序和要求。 [条文]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供资料义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本条明确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除了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

料之外,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还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本条所称的“其他有关单位”,是指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外的单位。 [条文]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确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以及有关单位均需要作出书面承诺。

(二)书面承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仍然担任所任职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二是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已不再担任所任职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条文]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