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ebf81b01a37f111f1855bd9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作业3答案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1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8 《证据学》第1、2、3、4次形考作业答案 大陆法系的诉审同一仅指事实同一不包括罪名同一因此大陆法系不实行诉因制度对控方提出指控时所认定的罪名法官有改变的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调查范围规定:“一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二在此

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但是为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在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之前法院应将罪名的变更等事项通知被告人给予被告人防御的机会否则法院不能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法律观点变更第一项规定:“如果先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告知法律观点已经变更并且给予他辩护的机会的对被告人不允许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的起诉所依据的刑法作判决”。 综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两种诉讼模式对于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 二、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 采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首先基于诉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某一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于解决案件而言是否具有实质的意义证明性则指某一证据所具有的使争议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的一种倾向性。其中证据必须具有实质性即为诉因制度对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限制因为证据的实质性实际上并非对证据本身所提的要求而是对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即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是控方所提指控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即争议事实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裁判者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

判决因为此时如果裁判者即使变更了指控罪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控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为依据那么裁判者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做出的是对被告人无根据的定罪。 其次英美证据法还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即该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只有通过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检验的证据才能被裁判者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否则被告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再次英美证据法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提出、质证和辩论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的根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所言:“?6?7?6?7我们认为对于解决裁判事实的争议其公平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的适当场合内遭遇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驳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事实予以会谈的遭遇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机会即使用这些合适的矛反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2 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十分反感但是二战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