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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

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4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8.09 【实施日期】2002.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42号)

百色、河池地区行署,田林、乐业、隆林、南丹、天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局、移民局:

为了加强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的管理,确保龙滩水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部门制定了《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责、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使《办法》更具有针对性,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组织 1 / 8

有关部门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

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2年8月9日

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移民监理 第六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保证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龙滩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滩水电站广西境内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2 / 8

第三条 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下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水电站建设合理工期的要求。

第四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即龙滩水电站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龙滩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和库底清理等内容。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项目建立资金管理、移民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龙滩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3 / 8

第九条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是广西移民安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龙滩公司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二)组织地区行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三)与龙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四)商龙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龙滩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

(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国家、自治区 4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