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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表2.3.7.4 道口汽车侧向视距

铁路设计最高时速(km/h) 汽车侧向视距(m) 140 470 120 400 100 340 80 270 5 6

铁路与公路立交,不宜设在铁路站场、铁路道岔等范围内。

城市道路上跨或下穿铁路时,其坡度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2.3.8 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50米。危险品

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例如:《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试行)》JTJ304-2003等。 2.3.9 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模。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做环境影响评估。 2.4

站场工程

2.4.1 一般规定 1

站场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汽

车保养场及综合上述各类型的枢纽站场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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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工程用地范围内,应当合理安排站场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安排与站场用地

功能不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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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工程必须按照以人为本、交通顺畅、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站场

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应当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交通组织流程明晰,车辆和人流互不干扰。同时应满足绿化率、道路及建筑退缩等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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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工程内的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站场工程内的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

及行人视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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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工程内的绿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

收,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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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工程所涉及到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给排水、电信、供电等

专业问题,应当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4.2 公共停车场(库) 1

公共停车场(库)按建筑形式分为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按与道路的关系分为路

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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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

不得在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

内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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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4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布置不得阻碍道路交通,避免导致道路的交通环境恶化,

不得影响沿线重要建筑物的出入口及其人员出行,不得影响沿路的道路交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尽量减少影响沿线单位及内街的出入口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并兼顾注意城市景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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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根据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条件和停车需求等进行统一规

划、统一完成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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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处理,绿地率不应少于20%。

停车场多于500个泊位的,宜分隔成每个不超过500个泊位的分区;多于100个泊位

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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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道设置,否则应做交通影响评估。车库出入口应当

设置足够的进出停车场(库)缓冲区间,其中入口的缓冲区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交通量推算,并应设减速带,规模参考值如表2.4.2.8所示;出口的缓冲区间宽度等于车库出口通道宽,长度一般不少于5米。

表2.4.2.8 减速带参考值

每个出入口平均负担泊位数 缓冲区长度(m) 3.5m宽 7m宽 50 12 6 50~100 24 12 100~150 36 18 9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道和闸机应当在建筑物范围内设置。

10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

2.4.3 公交站场 1 2

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

建成区内除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等条件设置公交停车站点外;新城区开发、

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住宅小区、工商企业、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建设时也必须同时考虑配套公共汽车或电车站场设施的建设,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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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场的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性质为市政交通用地,每

处用地净面积为不小于1000~15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做好交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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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均应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

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大型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站场的选址与住宅楼间距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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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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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场用地规模应与地铁终点站、换乘站和枢纽站的公交需求相配套,并与地铁站

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地铁终点站的公交站场用地不少于4000平方米;枢纽站配套公交站场应按公交枢纽站标准建设,用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换乘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或通过扩大周边道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解决地铁与公交的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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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保养场功能主要是承担公交站场车辆的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

材料、适当燃料的储存、发放等。应尽可能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的中点),应避免建设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有两条以上进出方便和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的次干道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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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保养场在规划选址和立项时应当进行站场的环保评估。

公交保养场也可同时配套建设车辆夜间停车场,将车辆保养与夜间停车相结合。 公交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及用地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交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场

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2) 公交保养场可按规划用地条件及营运车保有量进行设置: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

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营运车保有量超过500辆以上,可建保养中心。

3) 公交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平方

米,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

2.4.4 城市客运站场、货运站场 1

城市客、货运站场的选址和规模除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当符合环境影

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的要求。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的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满足绿色交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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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JT/T 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

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等的客流相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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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货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货运相衔接和协调,同时应考虑

物流功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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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2.5.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3 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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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的现有市政道路改造,应尽可能维持原道路标高。避免对道路两旁建筑物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应与城市地形、地貌的保护利用相协调,避免大规模的填挖工程,破坏自然环境;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

人流、车的出行,排水系统和景观等造成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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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原则上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划道路竖向标高原则上应不小于广州

市地面高程规划设定的标准。

2.5.2 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应满足相应的通航、防洪排涝和通行等要求。 2.5.3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2.6 其它

2.6.1 城市道路绿化 1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应根据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进行

绿化,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绿化可与路面渠化相结合,沿道路两侧的剩余用地应采用绿化处理或与人行道结合,绿化工程应尽可能与道路交通设施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

2 行走。

2.6.2 公共交通停靠站 1 规定。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宜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符合表2.6.2.1的绿化设计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并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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