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中国当下社会团结中作用与局限:沿着迪尔凯姆的进路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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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迪尔凯姆的基本观点

“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的纵向二元划分,探讨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在该著作中,迪尔凯姆运用其独特的社会学方法论原则来考察劳动分工对于社会团结的功能和意义。劳动分工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最先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述的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详细论述了社会分工的经济功能。迪尔凯姆则认为分工并不是经济领域特有的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分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迪尔凯姆认为大规模的劳动分工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迪尔凯姆借助“分工”这个概念来考察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机制的变迁和分工对于社会的功能。迪尔凯姆反对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的观点,认为劳动分工的主要功能并不是优化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是整合社会,促进社会成员的团结。迪尔凯姆认为劳动分工既具有促进社会团结的道德功能,又具有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经济功能。迪尔凯姆从三个层面对劳动分工进行了考察,首先考察劳动分工的功能;其次确定劳动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最后指出社会分工的反常形式。在考察过程中,他用法律规范的变化来阐明劳动分工功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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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社会团结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三 社会团结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一)社会团结与法律现象

迪尔凯姆试图解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他在《社会分工论》的序言中就开宗明义的点明整本书的研究起点就是要“考察个人人格和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个人变得越自主,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来越加密?”???他的结论是:这种看似矛盾的社会现象的根源在于劳动分工的扩大促成了社会团结的转型,从而决定了社会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发展。

社会分工的发展是与个人和社会团结的关系内在地关联在一起的。迪尔凯姆所说的社会团结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吸引或结合为特征的联系状态。在社会共同体中,即便是互不相识的成员之间,也存在着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是无形的,但它却是非常实在、强大的凝聚力。依靠它,社会才获得自己的独立的。

正是因为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团结是一种具有外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力量,因此迪尔凯姆本人十分重视社会团结,并将其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核心命题之一。帕森斯在分析《社会分工论》时就曾指出“迪尔凯姆的基本问题从一开始就是个人与社会群体的一般关系问题”???。通过对人类社会进行纵向的考察和横向的研究后,迪尔凯姆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社会团结形式,即“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1、机械团结。迪尔凯姆指出机械团结“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它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团结。这种类型的团结存在于分工不发达的原始社会或传统农村地区。在这些社会中,由于分工程度较低,人们的经历、生活和行为等大体相同,彼此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社会成员共同的道德和信仰会形成强烈的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意识维系着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强大的集体意识控制着个人,没有给个体意识留下任何的发展空间。迪尔凯姆指出“当集体意识完全覆盖了我们的整个意识,并在所有方面都与我们息息相通的时候,那么从相似性产生出来的团结就发展到了它的极致状态,但此时此刻我们的个性却已丧失殆尽”????。

2、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不同,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差异性、异质性和相互依赖的基础上的社会联结纽带。在这种团结的社会中,特定社会成员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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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性极高,而且这种差异性不断扩大;社会成员不再具有相同的道德、价值和信仰;个体意识摆脱社会集体意识的束缚,社会成员的个性得以发展。迪尔凯姆认为有机团结的社会内部的各社会群体以及社会成员分别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和活动方式,但却又在整体上促进了整体的协调一致。

但要对社会团结形式进行研究是困难的,因为社会团结这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正如迪尔凯姆所言,“社会团结本身是一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我们很难对它进行精确的观察,更不用说测量了.要想真正做到分类和对比,我们就应该微开那些观察所不及的内在事实,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就只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这种看的见得符号就是法律.??普通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大,必然同样伴随着法律活动的相应增加。因此我们肯定会发现所有的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了。”????

这也正是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中对法律现象进行考察的原因:既然无法直接研究社会团结这一社会事实,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表征着社会团结的法律规范来间接地考察社会团结。这就是《社会分工论》的主要论证方式,“正因为法律体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们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能找到与之相应的社会团结类型。同样,我们可以确定,法律完全可以对劳动分工所导致的特殊团结作出表征”????。由此,法律现象成为《社会分工论》主要的研究对象,迪尔凯姆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来揭示社会团结的发展。

(二)法律规范的性质

近代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承袭古罗马法学,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但迪尔凯姆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法律分类并不科学,只是一种想象中的法律实践。众所周知,“公法规定了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私法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然而,如果我们细致的考察这两个术语,就会发现,起初还异常分明的界限渐渐消失了。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法律都变成了私人的,也就是说,每时每刻的行动者都是个体;在另一种意义上,所有的法律又都变成了公共的,所有的人都承担了社会功能的不同方面。”????

因此迪尔凯姆摒弃了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分类,试图重新界定法律规范的形式特征,并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他认为“任何一种法律戒规都可以定义为能够进行制裁的行为规范。而且制裁明显是根据戒规的轻重程度、它在公众心理中所占的地位以及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的变化而变化的”????。

迪尔凯姆从“社会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制裁”三者的关系来抽象法律现象的本质。他指出,并不是因为社会行为自身的原因导致其违反了法律规范,这恰恰是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而法律制裁就是法律规范施加给社会行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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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换句话说,社会行为并不是因为行为自身而被制裁的,而是因为法律规范将行为规定为需要被制裁而被制裁的。由此,迪尔凯姆认为,既然法律规范的本质在于制裁,那么以法律制裁为参照,就可以界定所有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类型

因为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制裁”,所以迪尔凯姆根据法律制裁的类型来划分法律规范的类型。他将法律制裁分为两类:一类是压制性制裁。这种制裁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侵犯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用的某些事物。另一类是“恢复性”制裁。这种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它的目的在于将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与压制性法律制裁和恢复性法律制裁相对应,迪尔凯姆将法律规范也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现着压制性法律制裁的压制性法律规范,另一类是体现着恢复性法律制裁的恢复性法律规范。压制性法律规范以包含刑事制裁的刑事法律规范为典型,恢复性法律规范则主要以包含民事制裁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商事法律规范为主。同时迪尔凯姆也将各种诉讼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宪法规范归类到恢复性法律规范中。

迪尔凯姆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研究社会团结的形式。他首先假设压制性法律规范对应着机械团结方式,恢复性法律规范对应着有机团结方式,接着便运用大量的经验证据来证明他这一假设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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