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中国当下社会团结中作用与局限:沿着迪尔凯姆的进路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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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结论

(1)立法手段。“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要产生和变更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在立法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以防止人为的疏漏。同时,进一步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与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使法律解释手段作为立法的补充在法律生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2)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是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其实质是利益的衡量过程。然而,实践证明,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我们在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作用的同时,必须准确把握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内涵,以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2、法律的外部弥补。从法律外部采取措施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的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著名社会学家庞德曾指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研究和把握法与道德的关系”????。作为第一位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的法学家,费希特认为,道德讲的是法律之外的良知,调整人的内在精神;法律讲的是法规之中的义务,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两者泾渭分明。虽然法律和道德从性质上来说是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都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两者并未完全对立,法律的发展并不必然以牺牲道德为代价。相反,由于法律和道德各自所具有的局限性,实现它们功能上的互补反而能更好的促使各自社会作用的发挥。

(2)以政策弥补法律的局限。政策是比较接近于法律的一种社会调整手段,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法律相比,政策具有更大的指导性、号召性与灵活性。它不仅可以指导立法,明确立法目的与宗旨,还可以弥补立法疏漏与僵化的缺陷。由于政策具有非规范性,往往因人、因时、因地不同而不同,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通过对迪尔凯姆法律思想的文本分析与梳理,我们深刻的认识到迪尔凯姆法律思想的重要意义与理论价值,但是迪尔凯姆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迪尔凯姆对法律本质特征的界定过于含混,没有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特别是没有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这导致其法律思想存在重大的缺陷。其次是迪尔凯姆在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时完全忽视了国家因素的影响,对法律演进的归纳也没有将国家因素纳入分析过程,这导致迪尔凯姆的法律思想缺乏对现代法律社会学核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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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将法律放置于整个社会的背景之中,从社会的整体变迁来探寻法律的目的与功能。他关于法律是维系社会团结、促进社会整合的主要机制的观点能够启发我们进行相应的思考。对于与当时法国转型多有相似之处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对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我们更应当进行思考与借鉴,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法律如何更有效地维系中国社会的秩序与和睦,如何更有效地促进中国社会的整合与团结。这将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特别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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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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