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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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庭,宣布法庭纪律。 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第一百三十九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律及其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盖人民法院印章。 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先行判决。 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笔录。 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第一百五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第一百五十九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审结。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