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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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第一百八十九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第一百九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七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第一百九十八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删除)(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182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新增)第二百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 实的,应当再审。(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 再审。(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二百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删除)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院提出抗诉。 诉。 (新增)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新增)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