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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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抗诉书。 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第二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第二百一十六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第二百一十八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第二百二十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 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第二百二十六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二百二十九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第二百三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第二百三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