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试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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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3.7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3.8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

3.9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4.1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4.12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4.13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14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

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3 会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6.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

7.1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7.2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7.3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2)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3)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5)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6)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8)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发行人

C、证券公司

D、客户

2、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