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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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客户开(销)户环节:

(一)应当采用询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式了解客户,尤其是新开户的中小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市场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二)应当向客户公开和说明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当以客户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或者系统电子留痕的方式记载、留存,并向客户提供与其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作好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臵金融资产;

(四)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权证、创业板、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五)应当根据投资品种对客户进行差异性风险揭示,让其了解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特征;

(六)应当严格审查客户开(销)户资料,确保客户开(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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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七)应在开户完成后请客户本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服务确认书》(见附件1),客户服务人员需与客户逐条确认各项内容;

(八)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保密身份证号码、账户号码、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

(九)客户提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得人为限制、拖延。

第十九条 客户证券交易和资金存取环节:

(一)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二)应当提示客户不在非法营业场所从事证券交易,不接受非法证券咨询,不购买非法证券产品,不要将账户随意交由他人操作;

(三)应当根据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合理安排业务柜台的窗口数量及工作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

(四)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并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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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六)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处理因突发事件导致证券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等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二十条 证券营销环节:

(一)应当按照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内部营销人员以及与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

(二)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名单,除与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外,不得委托无业务资格的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各类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

(四)应当在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标明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臵注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五)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

(六)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推送相适应的公司资讯和服务产品;

(七)当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产品时,需请客户在相应的风险揭示书上抄写以下内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人所选择的投资产品不匹配,贵司已提示本人慎重决策,本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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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愿选择投资该类产品,并愿意承担所选投资产品带来的风险及造成的后果。”,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八)不得从事销售非法证券、以牟取佣金收入为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环节:

(一)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信息公示内容; (三)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误导、虚假陈述和不按要求公开披露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环节:

(一)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风险特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提示客户在证券产品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证券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

(三)原则上不应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提供权证(将权证作为套利策略的配臵资产时除外)、期货(套期保值策略除外)、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如果客户执意购买高风险产品,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留痕,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快递存根、客户签字等有法律效力的方式;

(四)应当安排专人接听客户服务电话,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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