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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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选择高校培训机构的,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江苏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省级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