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政策摘编(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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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管理部门三方面要签订移交协议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接收管理部门要做好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建立离休干部信息库。凡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得移交。(3)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改制、破产企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对安臵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文件最后指出:本《意见》也适用于已经实施改制、破产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六章 涉及老干部的有关费用

一、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老干部文体学习费、订购报刊费、外出参观和疗养费用等项开支。这项经费离退休干部都有。1996年10月,市委、市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邢发[1996]21号)明确了标准:全市离休干部地市级(含享受待遇的)每人每年1200元;享受地市级单项待遇的每人每年900元。市直财政开支单位离休干部,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每人每年7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市直财政开支单位的退休干部,地市级每人每年850元;县处级干部每人每年4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300元。市直企事业(事业单位是指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特需经费。离退休干部都有。邢发[1996]2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200元,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元。2003年6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邢人发[2003]26号),将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干部未作调整。

邢人发[2003]26号文件【原文】如下: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三、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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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项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邢人发[2003]26号文件出台后,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于2003年6月制定了《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收缴标准的通知》(邢老直字[2003]1号、邢市财社字[2003]49号)确定的收缴标准:离休干部每人180元,退休干部每人20元。

三、护理费。只有离休干部有。最后一次调整是2008年10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市劳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邢组通[2008]32号)规定: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600元。

邢组通[2008]32号文件【原文】如下: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400元;四、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确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经医疗卫生部门鉴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离休干部按统筹层次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办理提高护理费标准的材料和程序:离休干部所在管理单位的书面报告(1份)、离休干部个人书面申请(1份)、县级以上非收费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1份)和《邢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审批表》(1式3份),加盖离休干部所在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委老干部局市直科审核批准。

四、1个月生活补贴和1—3个月生活补贴。

1、1个月生活补贴。离退休干部都有,标准是1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一般年终发放。 2、1—3个月生活补贴。只有离休干部有。根据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期的不同而执行不同的标准,一般是在年初2—3月份发放,标准是1—3个月基本离休费。2011年6月7日,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邢组通[2011]26号),从2011年起,离休干部普遍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即:二战时期(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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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干部,由原来的每年2个月提高到3个月;抗战前期(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由原来的每年1.5个月提高到2.5个月;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由原来的1个月提高到2个月;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增发1个月生活补贴。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执行。此项生活补贴与年终发放的1个月生活补贴有本质区别。

五、取暖费。离退休干部都有。财政开支的机关、全额和差补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执行标准是1个月基本退休费;非财政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从2011年起,取暖费执行标准是1240元(原标准640元)。

六、交通费。离退休干部都有。1996年10月市委、市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邢发[1996]2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市级(含享受待遇的)每月4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每月24元,一般干部每月16元;退休干部,市级每月15元,县处级每月10元,一般干部每月5元。

从2012年1月起,每位离退休干部增发交通补贴400元。

七、电话费补助。离退休干部不全有。根据邢办发[1996]16号规定:地市级和二战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08元,地市级退休干部每月96元,正处级离休干部每月56元,副处级离休干部和正处级退休干部每月48元。

1997年2月,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市直老干部报销住宅电话费的补充规定》(邢老[1997]4号、邢市财社字[1997]第8号)文件,对邢办发[1996]16号文件中“为市直部分离退休干部每月报销一定数额的住宅电话费”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补充规定》【原文】是:一、文件中该条款涉及的地市、县处级离退休干部,指的均是老干部离退前担任的实际职务。离退休后提高待遇无特殊规定,暂不执行。二、享受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前未担任过副处级实职的,可按副处级实职离休干部标准,每月报销48元电话费。三、曾担任副处级以上实职的离休干部(含副处级)、正处级以上实职的退休干部(含正处级),非因处分或犯罪(如因转业、调动工作等)而未安排相应职务的,由其原任职的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报销电话费待遇。四、未安装住宅电话的不能享受报销电话费待遇。五、易地安置的老干部,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八、丧葬费补助。离退休干部都有。现执行的标准时3100元。根据市人社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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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邢人社[2011]19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九、抚恤金。离退休干部都有。

1、涉及文件。行政机关执行的是邢民[2008]12号文件(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事业单位执行的是邢人发[2009]9号文件(市人事局、市劳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企业单位执行的是邢市劳[2008]26号文件(市劳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执行时间。上述三个文件,除邢民[2008]12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两个文件都是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3、执行标准。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见前)。

第七章 其他有关政策

一、关于特困离退休干部帮扶机制。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四部门2011年3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特困离退休干部帮扶制度的意见》(邢老[2011]6号)对帮扶解困的原则、帮扶对象范围、帮扶资金安排、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加强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注意事项:

(1)各单位上报有关情况时,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不要轻易惊动老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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