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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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 (二)使用医用氧舱的;

(三)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四)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达到5台以上(含5台)的;

(六)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在5台以下的;

(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 使用10台以下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二)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四)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六)过量充装、错装的;

(七)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九)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十)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

(十一)其他异常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