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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年潍坊银行个借款字 第 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_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出质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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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 (名称)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用于向 (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 区 街 小区 (地址)房屋 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 ; 座落位置: 栋 室 ; 销售单价: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按(年息/月息) 计算,按 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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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 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 %即 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 (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 (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共还款 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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