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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定市建筑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建建字[2001]116号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保定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时函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 安全 文明 施工 规定 通知 抄报; 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陈永久副市长 抄报: 省安监总站、市有关部门 保定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7月9日 (共印300份)

保定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保证施工现

场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施工安全标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规定。

第二条 凡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定市建设委员会授权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我市建

筑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现场临时水、电管线的敷设和施工道路的铺设,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后,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督手续:

(一) 场内施工道路、作业场地平整、坚实、硬化,并始终保持畅通; (二) 临时给水管线都要埋入地下,自成系统;

(三) 施工现场必须衽封闭围档施工,采用金属瓦棱铁围档;大门按

有关标准设置;

(四)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培训上岗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随时携带岗位证书备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建筑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电气产品及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验收和准用证制度。

第八条形码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向安全监督部门提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资料,经审

查合格,施工现场垃圾等污物已清理完毕后,由市安监站核发《施工现场验收合格证》,方可报请市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工地卫生、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 工宿舍设置2*0.8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层居住不

超过30人,

每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水冲式厕所,人与蹲位比达到25-30:1; (二) 施工现场淋浴设施达到与喷淋比例小于30:1,并按规定时间

洗浴;

(三) 市区施工禁止使用噪音超过有关国家规定的施工机械,在高考

期间及特殊规定

时间,严禁有噪音的施工。

(四) 出入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要保持整洁,不得污染马路; (五) 施工单位要主动与施工现场周围的有关社会单位搞好合作,积

极开展文明共建

活动,设置文明致谦标语,树立建筑行业新形象。

第四章拆除工程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承揽。开工前,施工企业全保定监站办理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采用临时封闭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要牢固、严密、整洁。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等有关标准、规定为依据,采取检查评比的形式,用打分定量方法对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的内容,总人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60分,文明施工40分。凡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确定为“市级文明工地“,85分以上的推荐参评“省级文明工地”。7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工地”,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具体评定办法详见《保定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凡未过到“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临时设施费中0.6个百点(0.6%地)的费率。过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及以上的,持省、市级文明工地证书,不扣除临时设施费率中的0.6个百分点(0.6)%的费率。

第十七条 被评定省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享受省优质工程待遇。

第十八条 凡在年度内取得“省级文明工地”及三个“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在企业安全资格年检中免检,其项目经理在安全资格审核中免审。

第十九条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强制停工、罚款、吊销或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条 对使用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电器产品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将不合格用品清除出施工现场,并可进行异地封存、暂扣,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集中销毁。对拒不整改的,可对其设备进行暂扣,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处罚或依法拍卖其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 发生过三能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

的;

(二)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

碍对事故调查的;

(三)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

核 ,未取得上

岗证书,情节严重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五) 在接受省级的安全检查中,有1个施工现场被平定为不合格的; (六) 在市级的安全检查中,同一年中有3个施工现场被评定为不合

格的(即:受到

市安监站,3次“停工整改”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国家级安全检查中,有1个施工现场或在省级检查中有2个施工现场被评为不合格的,吊销建筑业资质及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一年,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予以吊销。

第二十三条 在市级的安全检查中,同一年有3个施工现场被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