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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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分工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 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安全、通风、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第三条 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第四条 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第三条 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起草,总工办审核,并严格执行,同时还应张贴反风操作示意图。

第四条 主扇主付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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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主扇的有计划停风,必须报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主扇一但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第七条 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不得带病运转。 第八条 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第九条 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m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第十一条 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若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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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1日、11日、21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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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

第三条 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四条 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 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煤业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可。 第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七条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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