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程序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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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后容积率调整程序图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导致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调整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容积率 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规要求的 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规要求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控规编制机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规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