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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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师、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服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训练指导、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健康指导。

9.每一位出院患者都有出院小结的副本,主要内容有入院时情况、诊断名称、治疗方法、效果、出院带药、出院的注意事项以及康复指导等。

10.逐步做到由负责治疗患者的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首次出院随访,通过病历记录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介绍诊疗情况,以保持服务连贯性。

11.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医师应当加以劝阻,充分说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说服无效者应当报请病房主管医师(科主任)批准,由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经主治医师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十一、住院处工作制度

1.出入院患者统一由住院处办理手续。病房无空床不得预办住院手续。

2.患者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医疗保险证等到住院处办理手续,自费患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住院处再通知病区。危重患者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3.患者住院应当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病历首页栏目,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患者,介绍住院须知及病房有关制度。

4.住院处应当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 5.对一时不能入院的患者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

6.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一日由病区将住院医嘱全部送至住院处进行核算,开具结账单及明细清单。患者或家属来住院处结清后,将结账单拿回病区办理出院手续。

7.医院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住院收费标准,并应当采用多种形式主动征求出院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十二、探视、陪伴制度

1.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序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2.陪伴适用原则:

2.1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2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2.3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2.4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2.5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2.6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2.7有自杀倾向者。

2.8年龄过大(超过75岁以上),年龄过小(10岁以下)者。 2.9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他患者。

3.凡是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须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

4.陪伴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4.2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和饮酒,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

4.3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4.4陪伴只限一人,设定换班时间,出入院出示“陪伴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4.5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4.6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

5.陪伴人员如违犯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6.对危重抢救患者,须经医师同意后方可给予探视。 十三、挂号工作制度

1.实行预约挂号服务,为患者提供就医方便。门诊患者应当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除外),医院应在门诊显著位置公示出诊医师信息。

2.应采取多种方式提供预约挂号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初诊病历要填齐首页上端各栏,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就诊日期,由医院建档的应当复写入档或将信息输入挂号卡。实行门诊病历保管的医院,复诊患者凭挂号证,卡,找出病历,分别送至就诊科室。

3.同时就诊两个科室的患者,应当分别挂号;会诊例外。 4.挂号诊疗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应当重新挂号。 5.初诊、复诊病历,均应直接送至就诊科室。

6.下班前取回当日就诊病历,依次整理上架归档,对自行保管门诊病历本的就诊者,可在就诊后交至就诊患者本人。

7.按病历号及时将各种检验报告贴到病历页上。

8.挂号收入的现金要依照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入银行,做到账目清楚、结算及时。 9.对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优先优抚人员,实行优先挂号。 十四、医院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1.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有: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以及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等有关内容。

3.岗前教育要经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自学和考核。

5.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当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评价。

十五、在岗职工规范化培训制度(试行)

1.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医院必须实行在岗职工终身培训教育,抓好人才培训工作,从难从严要求,进行正规训练。

2.医院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培训包括:专科培训、亚专科培训及终身继续教育三阶段;应当设专人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考核工作,建立技术档案。

3.医院和科室应当制订出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保证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 4.对所有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人手,可采用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和深化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以及外语水平。

5.医院定期检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至少一年一次。对培训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应予奖励。 十六、社会监督制度

1.医院内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

2.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3.不定期向患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或召开医患座谈会。 4.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十七、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

1.医院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2.医院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3.医院要根据医德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医德考核标准及办法,建立并不断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

4.医德考核以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任职、提薪、晋升以及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6.医德考核成绩优秀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逐级技术指导制度

1.城市医院支援农村、支援城市基层,互相协作,逐级指导,是医院的责任与义务,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医院支援农村、城市基层卫生事业的工作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采取划区包干,分工负责,定点挂钩,对口支援等方法进行。

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4.支援与受援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的框架内,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和评价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5.医院应当根据受援医院的需求情况,选派有经验的医疗技术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参加支援工作,以保证质量。

6.支援基层工作的医务人员要认真遵守本院与受援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医务人员支援基层的实绩要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

7.医务人员支援基层工作期间除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外,受援医院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和提供适当的生活、工作条件。

8.新技术开发转让和技术指导要按《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九、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1.医院全部档案(病案除外)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按要求于相应期限内统一归档,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长期或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设立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医院应当设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3.根据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效果。

4.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利用。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和档案室保密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专兼职档案员职责等各种制度。

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并报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6.医院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并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7.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坏或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8.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谈论档案中的有关秘密事项,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信息部门管理制度(试行) 1.信息部门(信息中心信息管理中心信息部/信息工程部)是受院长/副院长直接领导的、兼具管理

职能的技术科室,其基本职能是负责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2.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医院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注重经济实效、技术上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遵循规划充分论证、分步实施、试点运行、阶段见效、持续发展的实施策略。

3.医院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信息中心、医学工程处(设备科/器材科)、统计科、病案科、图书馆乃至通讯部门进行机构和功能的重组和归并。

4.在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全院大局为优先考虑,在院长/副院长的授权下完成信息资源的平衡调配,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并确保相关任务及时、准确、完整的执行和完成。

5.为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顺畅进行,信息部门必须争取院方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包括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信息处理设备、运行环境和办公空间,满足医院信息化发展需要的预算资金。

6.信息部门负有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条例、规程和办法的责任。

7.参照国家和卫生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7.1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7.2信息共享管理 7.3机房管理 7.4网络管理 7.5数据库管理

7.6应用系统操作规程 7.7信息标准化管理 7.8用户管理 7.9数据备份管理

7.10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7.11人员培训

8.确立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意识,参照信息技术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推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9.信息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招标、论证手续,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10.加强以医学信息学为基础的专业学科建设,强化对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分析、处理问题的水平和能力,为临床和管理部门提供及时、优质的信息服务。

二十一、制度、操作常规变更批准制度(试行)

1.制度、操作常规变更立足于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实事求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制度、操作常规如有变更需求,科室报请医院职能部门同意,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院长批准后执行。

3.变更程序:

3.1对现有制度、操作常规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3.2对新出现的工作,需要制定新的制度或操作常规。

3.3将修改的或新制定的制度、操作常规提交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进一步完善。

3.4制度、操作常规变更后或新制定的,应当设置3—6个月试行期,经过可行性再评价后方可正式列入实施。

3.5制度、操作常规变更或新定后,文件上均标有本制度执行起止时间及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