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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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作为变量时,预计税后净利润的变动)按照初始时间利率重估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面价值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公允价值的变动则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

在个别报表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然而,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并成本的后续变动如何在个别报表中反映。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观点认为在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体现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资产确认的一贯原则为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确认,对价的公允价值发生的后续变动也应当调整资产价值。而是类比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避免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产生不必要的差异。

三、监管中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安排并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结算的或有对价安排,其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化则往往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存在期后通过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调整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需要引起关注:

一是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不应简单认定为零。实务中,如果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不一致时,应充分考虑承诺业绩与盈利预测的差异对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的影响;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一致的情况下,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应充分考虑盈利预测所基于的假设及其可能的变动,评估盈利预测的可实现程度。

二是或有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应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当标的企业实际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出售方按规定需要向购买方返还部分对价时,对于购买方而言,不能只是简单地讲合同需返还的金额认定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仍需要充分考虑出售方的信用风险、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剩余业绩承诺期的预测风险等。

三是企业合并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当标的企业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有较大落差时,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所能创造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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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属于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详细的减值测试。从谨慎性的原则出发,由于标的企业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存在较大落差而导致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金额,原则上不应明显高于当期确认的商誉及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四是合并日后或有对价的计量要注意区分对合并日或有对价的调整与或有对价后续计量的变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需要强调的是,“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后的实际盈利情况”并不属于“购买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其对或有对价的影响不需要对合并日或有对价进行调整,而应作为或有对价后续计量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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