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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人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9.10.29 浙江法制报

生活法理

今年年初,李某和张某老友相聚分外高兴,李某设宴盛情款待张某。二人喝至酣处,张某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李某依然热情劝酒,张某无奈,只好继续喝。谁知几杯下肚,张某突然晕倒,被李某送至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共花费3000多元钱。

张某出院后,要求李某承担医药费,但李某拒绝承担。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药费。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点评:由于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全部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格格不入,也有悖于风俗。

在本案中,发生醉酒中毒事件,责任的承担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而具体情况分析,李某虽劝张某喝酒,但并无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张某自己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其对自己中毒受伤也不存在故意。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失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适用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因此,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高考升学宴劝人喝酒喝死人 好客主人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2009.7.14 浙江法制报

法官开方

目前,高考招生工作已开始,各类“谢师宴”也陆续登场。而要是因推杯换盏“喝”出人命官司,不仅大煞风景,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2年寒窗苦读,赵辉的女儿小蒙去年7月被北京的一所名牌大学录取。为了庆贺和表示谢意,开学前几天赵辉在宾馆摆了10余桌升学宴。宴后,赵辉又留下5位密友在家吃晚饭,继续喝酒庆贺。

期间,由于密友兰青给了5000元贺礼,居来宾之首,赵辉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兰青劝酒却格外殷勤,后来干脆猜拳赌酒,直至兰青当场喝得手脚瘫软、小便失禁,才拨打120,但兰青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兰青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兰青家属以赵辉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辉赔偿兰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计24万余元。但赵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兰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

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赵辉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兰青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赵辉明知兰青酒量小,过量饮酒会损害兰青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兰青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遂判决赵辉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不服上诉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开方:

本案的焦点和现实意义在于:劝酒者的赵辉应否担责。

针对当前升学宴盛行的情况,人们在饮酒、劝酒时,不仅应当讲求酒德酒风,而且应特别注意不要惹来不必要的纠纷。下列三种情形,“酒友”是必须担责的:

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

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如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同饮者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