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视野下的两个国度 - 马丁路德政教观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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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两个国度与一元视野

第四章 两个国度与一元视野

路德的两个国度提出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除了宗教改革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之外,中世纪的政教之争也是理解路德两个国度理论的背景之一。 一、中世纪的政教之争与两个国度的提出

在中世纪,关于政教关系的观点主要有罗马天主教的神权逻辑以及某些世俗政

权的二元论逻辑,二者之间争斗不断。从理论上和现实中政教关系当时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理论上教权高于政权

在中世纪时,罗马天主教会拥有自己的税收和财产,并且有一套自己的统治方式和法律体系,已不仅仅是一个宗教团体,在某些方面甚至发挥着政治组织的功能。教权派用“两个阶级”即“属灵的阶级”和“属世的阶级”的理论来维护他们的权力。按照罗马天主教的说法,圣职人员属于属灵的阶级,而平信徒属于属世阶级,当然平信徒也包括世俗统治者在内。属灵阶级可以介入属世阶级的事务,而属世阶级却不可干预属灵阶级。他们用这一理论来抑制世俗政权的过度扩张,强调属灵阶级高于属世阶级,弱化世俗政权的管理,由此导致双方斗争此起彼伏。虽然当时“两权说”被各方广泛接受,但是让教皇同时具有精神权力与世俗权力的“两剑说”却引起世俗政权和一部分教内人士的质疑和反对。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虽然罗马天主教会强调教权高于政权,并且教皇同时配有圣俗两剑,但并不是两剑都是直接配有,而是一把剑供教会直接使用,另一把剑为教会间接使用。因此,虽然教会强调教权高于政权,但没有提出教权在世俗事务上也是最高的。也就是说,精神权力高于世俗权力、精神权力在世俗事务上高于世俗权力,这是两个概念,罗马天主教强调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教皇对世俗君王的管辖权是精神层面的,并不是政治权力上的直接上下级关系。一旦世俗君王有违背教会法规的举动,教会就会通过教会法规对身为信徒的世俗君王进行宗教处罚。①在中世纪,基督教文化已深入到欧洲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皇通过宗教方式的处罚就可以达到间接管辖世俗君王的效果。尽管如此,但这不等于是教皇可以直接管辖世俗君王。这其中所表现的法理概念,即间接权力与直接权力,虽然间接权力可以达到和直接权力同等的效果,但从程序和出发点上来看,这两者是不同的。

因此,教皇强调的教权高于政权只是保持教会的间接的权力,并非直接权力。理论上虽有此论,可现实中教权与政权之间的重合纠缠之处太多,尤其是集中体

这里的宗教处罚一般包含停领圣餐或是绝罚。参阅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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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身上。当时教权在与政权的斗争中已处于下风,但教皇却依然用业已形成的理论维护教权在世俗领域中的地位。路德反对教会干涉与信仰无关的世俗事务,因此他对教皇干预世俗事务的做法有很多的批评。 (二)现实中信仰受世俗权力影响

一般认为,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世俗政权听命于教皇。一言以蔽之,教权覆盖了整个西欧世界,控制了文化,阻碍了发展,是一个“黑暗”的时代。

实际上并不如此。中世纪是否真的黑暗,学术界已有了不同的声音。①不过当时基督教文化的确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所以任何事务都会或多或少与宗教产生联系,即使是错误的事,也会被认为带有某种宗教意义。然而实际上很多黑暗的缘由是与世俗政府分不开的。

早在9世纪,意大利的诸侯就开始控制教皇,虽然后来在叙任权斗争中教权一度从劣势占据上风,但接下来发生了使教权极具衰败的“阿维农之囚”事件。这一时期是世俗权力发展的黄金时期,教权沦为世俗权力的附庸。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信仰是无形和超越性的,但身为个人的信徒和有形组织的教会却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坏境之中。其外在性的一面导致信仰绕不开与世俗政府的关系问题。虽然世俗政府无权管辖人的信仰与精神领域,但人的肉身却不得不受控于世俗政府的管辖,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比如被认为中世纪黑暗的一个重要因素——宗教裁判所,看似是针对宗教问题,应由教会负责,实际却并非如此。以被认为最黑暗的西班牙裁判所为例,其拥有高于圣职人员与修会的权力,然而控制它的不是教皇,而是西班牙国王。宗教裁判所的例子可以看出宗教受制于世俗政府的一面。在此可以认识到的是,教会中的信徒作为个人,其内在的超越性和外在的现实性保持着一种张力的存在,但由于人是整全的存在,因此世俗政府可以通过管辖肉身的方式进而影响信仰。因此到了16世纪最初10年,欧洲大陆权力基本已从罗马教庭转移到了世俗政府。②伴随着民族主义的抬头,又瓦解了教会主张的普世主义,从而给了世俗政权更多控制信仰事务的机会。

面对世俗政权对信仰的干涉,路德也在思考关于世俗权力的问题,后来经历了被帝国国会通缉和著作被焚烧,以及在1522年11月7日, 萨克逊的乔治公爵下令禁止买卖路德所翻译的新约圣经,并要求人们上缴私藏的路德版圣经。从而促使路德很快作出对世俗权力责任与权限的构思。 二、两个国度的具体内容

在面对教皇主张同时拥有两剑的权力以及两个阶级的问题上,路德在《致德

参阅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以及王晓朝,<清除中国学术界对基督教的五大误解>,《基督宗教与中国文化——关于中国处境神学的中国—北欧会议论文集》,罗明嘉、黄保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②

A·麦格拉思,《宗教改革运动思潮》,蔡锦图、陈佐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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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基督徒贵族公开书》表示了反对教会干预世俗事务,并向贵族“阐明了作为基督徒应尽的责任和义务”①,即应该做什么。同时用“信徒皆祭司”来反驳了两个阶级,指出所有基督徒都是属灵阶级,无论有没有任圣职。面对世俗政权干涉信仰问题上,他在《论俗世的权力:对它的顺服应到什么程度》(以下简称《论俗世的权力》)一文中界定了世俗政府的权限,即论述世俗政权“不应当做什么,并停止正在做的。”②也是在这篇《论俗世的权力》一文中路德提出了他的“两个国度”(Two Kingdoms)或“两个治理”(Two Regiments)主张③。 (一)两个国度的定义

路德将所有人分属为两部分:上帝之国与世界之国。

上帝之国的范围是“凡属于上帝之国的人,是真正相信基督的人,而且顺从基督。因为基督是上帝之国的君王,正如诗篇二篇和全部圣经所说的。他为此来到世间,以便在世上开始建立上帝之国。这就是为什么他在彼拉多面前这么说:‘我的国不属于这世界,凡属真理的人必听我的话。’(约翰福音18:36)”④

世界之国的范围是“所有的非基督徒是属于世界之国,并且是处在法律之下。”

既然有了这两个国度,“因此上帝设立了两种政府:一种是属灵的政府,它藉着

圣灵在基督之下使人成为基督徒和虔敬的人;一种是俗世的政府,它控制非基督徒和恶人,使他们虽不甘愿,也不得不保持治安。正如保罗在罗马书13章(第3节)说明俗世政府‘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彼得也说(《彼得前书》2:14):‘这是被派罚恶的。’”⑥

对这两个国度路德主张要区分清楚:“因此,这两个国度应该彼此划分清楚,而且共存;一个国度是为产生虔敬,另一个国度是为维持治安,防止恶行;二者都不足以单独存在于世界。”⑦

既然两个国度区分开了,那么对待分属两个国度的人也会有区别,这就涉及到了路德提出的“两个治理”。两个治理是区分了两个国度的必然产物,因为分属两个国度的人的信仰和价值观等方面是不同的,就要针对两者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分。同时,两种治理也划分了两个国度不同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首先上帝的福音教导、管理和护理上帝之国,属于上帝之国的人“不需要俗世的刀剑和法律。如果全世界的人都是真基督徒,即真信徒,那么所有君王、贵族、刀剑和法律都用不着了。要他们做什么呢?因为真基督徒心中有圣灵使他们

①②

Luther and Calvin on secular authority.Harro Hopfl(ed.tra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5. Luther and Calvin on secular authority.Harro Hopfl(ed.tra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5. ③

路德在使用如“国度”、“治理”、“政府”等词时意义比较含混,参见W.D.J.Cargill Thompson,The‘Two Kingdoms’and the‘Two Regiments’:Some problems of Luther's Zwei-Reiche-Lehre,in Studies in the Reformation:Luther to Hooker,London:Athlone Press,1980.pp.42-59。 ④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44页。 ⑤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46页。 ⑥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46页。 ⑦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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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而不加害于人,也使他们甘心情愿忍受任何人所加的不公道,甚至死亡。”

这个国度是一个以爱为主的国度。虽然基督徒也生活在世俗政权之下,但路德认

为真正属上帝之国的人,其所做的都会超过法律和教导所要求的,所以法律在他们面前发挥不出指导和规正的作用,如同经上记着说:“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之人设立的。”②

其次对于世界之国的人,则用法律、政府乃至刀剑来治理,因为属世界之国的人都是有败坏倾向的,所以需要用法律和政府强制他们不去作恶,约束他们的行为,使他们想作恶时有恐惧制裁的心理。

其三是这两种治理方式虽然要区分划清权责界限,却不能单独存在,而要相互补充。“若没有基督的属灵治理,没有人能仅仅凭世俗政府的教导在上帝面前称义。然而基督的属灵治理并不延伸至每个人;相反,基督徒无论何时在数量上总是最少的,并且他们生活在非基督徒中间。若单凭世俗政府或者法律去治理,即使是在施行上帝的命令,虚伪也会盛行。因为若没有圣灵在一个人心里,他是不可能真正去做善事的,不管他做的多么好。同样道理,若仅仅靠属灵治理一个国家和人们,各种各样的败坏就会肆行,每种恶行都会肆无忌惮的出现,因为世界上的人总体来说是不肯接受也无法理解属灵治理的。”③

对于两个国度或者两个治理的权责界限,路德认为世俗权力治理范围无非是涉及人的身体、物品和地上外表的事。所以世俗权力不能侵犯信仰之事,因为“若俗世的权力要擅自为灵魂制定法律,它就侵犯了上帝的统治,只足以将灵魂引入迷途,加以毁灭。”④“把人为的法律加到人的灵魂上,叫人信这信那,这当然没有上帝的话为根据。”⑤因此凡是信仰的范围,世俗权力就不应该介入,即使是异端出现,也因其属信仰范畴而不应有世俗权力去审判和压制,因为“异端是一个心灵的问题,不是铁打火烧和水淹所能克服的。只有上帝的道才是有效的。”⑥

同样基于对等原则,教会的神职人员也不能干涉世俗问题,如参与政治,收取税收,管理城市等等,而主张“他们应该在内心方面,以上帝的话治理灵魂。”

总起来说,路德在承认两者缺一不可并且是互相补充的基础上,主张两者的

(二)两组观念

权责范围一定要划清界限,不能相互混淆和侵犯对方的管辖范围。但这个主张在现实中会出现含混之处,研究路德政治思想的汤姆普森(W.D.J.Cargill Thompson)

①②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44页。 《圣经·提摩太前书》1章9节。 ③

Luther and Calvin on secular authority.Harro Hopfl(ed.tra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12. ④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59页。 ⑤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59页。 ⑥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66页。 ⑦

《路德选集》,上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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