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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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黑价联字

[2008]88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物价

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

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属于企业性质的,需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亮证收费。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殡葬月&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项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场地设施使用、物品租赁、尸体美容、

遗物处理消毒、骨灰盒及祭品销售等收费和价格。

(三)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的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省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以及企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申请核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 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听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由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听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农垦总局系统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性公墓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各级殡葬服务单位必须设置或具备普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同时,要做到普优兼备,丧属自愿选择,以满

足不同用户的需要。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既要支持和鼓励优质优价和市场优化服务,又要充分考虑殡葬服务的公用公益性质。没有普通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也不审批高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第十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一)尸体接运费

尸体接运费是指将尸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主要包括搬运人员和驾驶司机的人工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和燃油费用等。

尸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基础运费是指在城区以内(一般以零公里为界)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城以外按公里另外加收的运费。基础运费标准在省会城币、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每公里加价标准原则上全省应保持一致。

尸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尸.次为计费单位,按车型核定。 (二)尸体存放费

尸体存放费是指尸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使用费用以及照明电、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

尸体存放费依据存放间设施条件差异设定普通和豪华两类费标准。普通存放间以能满足基本存放为条件,豪华存放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