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2011学习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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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污舱(Holding tank)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第2条 适用范围

1 本附则规定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船舶: .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2 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

.3 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

.4 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2005年08月01日生效/04修正案)

1 凡按第2条的规定,要求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的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8,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环保会或 .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各项设施,用于船舶在离最近陆地不到3 n mile的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设有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第10条 标准排放接头(一切船舶均适用)

1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结,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下表的标准排放接头:

标准排放接头

受附则IV约束的所有船舶,不论其大小,也不论其是否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集污舱,都应配备用于向港口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排放生活污水的管路和相关的通岸接头法兰。

防污公约附则IV的未来修正案

(环保会MEPC.200(62)决议,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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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条新增6、9和10如下: “6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为:

.1 附则I第1.11.2条中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和

.2 本组织按指定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污染特殊区域的标准和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 9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人员:

.1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 .2 1周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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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修正案MEPC115(51)首次要求生活污水系统。MEPC.2(VI)生效日期1976年12月3日;MEPC159(55)生效日期2010年1月1日。 9

简而言之,针对客船在特殊区域内的设备配备及排放。

10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在应用第11.3条时,新客船系指:

.1 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但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 在2016年1月1日以后2年或以上交船的船舶。 现有客船系指非新客船的客船。” 2 第9条新增2如下:

“2 作为对上述1规定的减免,凡按第2条要求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且在特殊区域内适用于第11.3条的每艘客船(备注:相比9.1,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不再适用),均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 标准和试验方法;或

.2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设有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3 第11条由下文替代:

A 除客船外的船舶在所有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以及客船在特殊区域外排放生活污水:同上 B 客船在特殊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

3 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客船在特殊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

.1 对新客船,除第13条2的规定外,应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在特殊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和 .2 对现有客船,除第13条2的规定外,应于2018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在特殊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 但满足下述条件者除外: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2.1条所述的操作要求,且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1988.12.31)

第2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 第9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1 (a) 总长度为12 m或以上的船舶均应张贴告示牌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b) 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2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就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按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3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其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以及从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该《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和本附则的附录格式相同。

(a)每项排放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均应记入《垃圾记录簿》,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焚烧或排放当日签字。《垃圾记录簿》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中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其中一种语言。如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语言为准。 (b) 每次焚烧或排放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焚烧或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

(c) 《垃圾记录簿》在船上的存放位置应易于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二年。

(d) 如发生本附则第6条所述的排放、泄漏或意外落失,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入落失的情况和原因。 6 对1997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规定应自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防污公约附则V的未来修正案

(环保会MEPC.201(62)决议,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10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1 .1 总长度为12m或以上的船舶和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张贴告示牌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第3、4、5和6条中适用的排放要求。.2 告示应以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本公约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2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就减少、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3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航行于其他本公约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该《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和本附则的附录格式相同:

.1 每项排放入海或至接收设备的作业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均应及时记入《垃圾记录簿》,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当日签字。《垃圾记录簿》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中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其中一种语言。如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语言为准;

.2 每次排放或焚烧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或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

.3 《垃圾记录簿》在船上或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存放位置应易于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

.4 如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入,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应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入该排放或落失的地点、情况和原因、排放或落失的物品细目、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2005.05.1910)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除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第2条 定 义

19 建造的船舶(Ships constructed)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第5条 检 验

1 对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和移动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略。 2 对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制定相应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规定。

3.2 应按经修订的《2008年NOx技术规则》对船用柴油机和设备进行是否符合本附则第13条规定的检验。 第3章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第12条 消耗臭氧物质(2010年07月01日生效/08修正案)

1 本条不适用于无制冷剂充注接头的永久密封设备或无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可拆卸部件的永久密封设备。 3.1 在下列情况下,应禁止使用含消耗臭氧物质(氢化氯氟烃除外)的装置:

.1 在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2 对于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或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 3.2 在下列情况下,应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装置:

.1 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2 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 日或以后,或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 5 受第6.1条约束的每艘船舶应保存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6拥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系统的受第6.1条约束的每艘船舶应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10

1997年议定书新增附则VI, 自2005年5月19日生效;柴油机NOx排放要求及焚烧炉要求为追溯性条款;2008年10月,MARPOL附则VI及经全面修订(MEPC.176(58)),并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值得一提的是,虽然附则VI经08修正案全面修订,生效日期是2010年7月1日,但具体内容仍然是以2005年5月19日为界或者具体条文有追溯。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2010年07月01日生效/08修正案) 适用范围

1.1 本条应适用于:

.1 每台安装船上的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机;和

.2 每台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机,但能证明并使主管机关确信该柴油机与其将替代的柴油机完全相同,且不受本条1.1.1规定者除外。(营运船) 1.2 本条不适用于:

.1 仅用于应急情况使用的、或仅为安装船上的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装置或设备提供动力的船用柴油机,或仅用于安装救生艇上的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机;和

.2 安装在仅航行于悬挂其国旗的该国主权或管辖范围水域内的船舶上的船用柴油机,但此类柴油机应受到由该主管机关制定的NOx控制替代方法的控制。

1.3 尽管有本条1.1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对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任何船用柴油机或对在2005年5月19日以前经重大改装的任何船用柴油机免除适用本条要求,只要安装该柴油机的船舶仅航行在其船旗国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重大改装11

2.1 就本条而言,“重大改装”系指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对尚未按本条3、4或5.1.1所述标准核准的船用柴油机的改变,即:

.1 柴油机由其他船用柴油机代替或新增安装柴油机,或

.2 对柴油机进行了经修订的《2008年NOx技术规则》中定义的任何实质性改变,或

.3 与柴油机初始证书上的最大持续额定功率相比,柴油机的最大持续额定功率增加超过10%。

2.2 如重大改装涉及船用柴油机被非完全相同的柴油机替代,或涉及新增安装柴油机,则在替代或新增柴油机时执行的本条标准应适用。仅对替代柴油机而言,如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其不能符合本条5.1.1所述标准(III级),则该替代柴油机应符合本条4所述标准(II级)。本组织应制定指南,就何时替代柴油机不能满足本条5.1.1的标准规定衡准。

2.3 本条2.1.2或2.1.3所述的船用柴油机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3所述标准应适用;和 .2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其建造时执行的标准应适用。 I级

3 本附则第3条适用的同时,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除非其NOx排放量(按NO2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在下列极限值内,其中n为发动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否则应禁止使用:追溯性12 .1 17.0 g/kWh,当n小于130 rpm;

.2 45?n(-0.2) g/kWh,当n等于或大于130 rpm,但小于2,000 rpm; .3 9.8 g/kWh,当n等于或大于2000 rpm。 II级

4 本附则第3条适用的同时,对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除非其NOx排放量(按NO2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在下列极限值内,其中n为发动机额定转速,否则应禁止使用: .1 14.4 g/kWh,当n小于130 rpm;

.2 44?n(-0.23) g/kWh,当n等于或大于130 rpm,但小于2000 rpm; .3 7.7 g/kWh,当n等于或大于2000 rpm。 III级

5.1 本附则第3条适用的同时,对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安装的柴油机:

.1 除非该柴油机NOx排放量(按NO2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在下列极限值内,其中n为发动机额定转速(每分 1112

重大改装(四种方式):分为满足公约强制性追溯(2000年至2005年)而重大改装或者因船舶营运需要而重大改装。 新造船适用于2010年7月1日或以后(适用《2008年NOx技术规则》);营运船分为三个阶段:①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严格追溯,仅适用于特殊机型)。②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05年5月19日建造的船舶(普遍追溯,适用《1997年NOx技术规则》;若不满足TIER I:结合1.3,可以转为仅国内航行,也可以通过重大改装满足TIER I)。③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至2010年7月1日建造的船舶(不存在追溯的问题,必须满足97修正案且适用《1997年NOx技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