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17-201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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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应执行相关规程规范,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全面落实公司基建标准化成果、新技术应用要求以及通用设备标准接口和施工标准工艺要求,满足公司电网标准化、智能化、模块化、机械化建设需要。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会检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重点对专业之间的协调性、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结合工程情况开展重点技术专项审查,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图交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按要求配置工地代表,及时协调解决设计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 应严格执行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程序,重点工程杜绝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工程减少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相关竣工图编制规定,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施工验收记录、调试记录等相符合,真实、完整体现工程实际。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回访制度,制定年度回访计划,明确回访形式,确定回访重点,充分听取运行、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完善。原则上工程投产一年内完成回访工作。省公司应对重点工程的设计回访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参与回访工作。

第四章 设计技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计技术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 坚固耐用、造价合理、标准通用、创新突破”的原则,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模块化建设、机械化施工、智能化发展,开展工程设计全过程精益化管理,推广应用成熟适用新技术,为实现电网工程大规模建设优质高效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全面提高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管控,公司建立设计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机制、设计质量问题通报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电网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针对输变电工程安全运行、关键性能、设备材料选型、智能化技术、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定期发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控制重点技术清单》,对影响设计质量的潜在问题,发布《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典型案例清册》。

第二十六条 应严格执行设计技术问题沟通汇报机制,在组织设计策划、初设方案编制、开展施工图设计时,梳理设计技术问题,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涉及的设计技术问题由公司负责协调,110(66)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涉及的设计技术问题由省公司负责协调。

第二十七条 设计评审单位应对照清单核实设计技术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提前组织专题论证并进行沟通汇报。对于按规定需要沟通汇报的技术问题,应经上级基建管理部门批复后

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召开设计质量管理协调会,研究分析工程设计、设计管理以及评审中发现的典型、共性问题,形成设计质量通报。

第五章 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为落实工程设计质量全过程管控要求,对输变电工程开展设计质量评价及考核。

第三十条 工程设计质量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等五部分。评价结果由初步设计50%、施工图设计30%、现场服务5%、设计变更10%、竣工图设计5%的权重系数加权计算形成。

第三十一条 设计评审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收口阶段完成初步设计质量评价,对于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于下个月5日前报送公司核定;对于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于下个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核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质量评价,并在收到工程竣工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价工作,于当月30日前报送省公司建设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合同总价的5%作为设计质保金。设计质保金根据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在工程投运、消除全部设计

缺陷并提交竣工图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工程设计质量评价95分以上时,全额支付设计质保金;95分及以下时,每降低1分扣设计质保金的10%,扣完为止。省公司梳理、统计所管辖工程设计质保金支付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部、省公司定期开展设计质量“回头看”工作,抽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管理要求、技术标准的落实情况,强化设计质量闭环管控。

第三十五条 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公司系统相应电压等级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投标工作。

(一)发生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一次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二)发生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两次及以上六级质量事件。 第三十六条 设计相关质量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经认定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设计单位根据损失程度赔偿对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设计质量问题通报机制,通报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事件。省公司应及时将负责(或受委托)组织完成的六级及以上质量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八条 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对输变电工程设计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应用于设计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