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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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3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 1.5—2.5 2.5—4.5 0.8—1.5 1—2 1000万元—3000万元 2.5—5 4.5—10 1.5—3 2—4 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元/日 600—800元/日 400—600元/日 200—400元/日 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

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