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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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

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室)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一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室)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

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

3.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

受科技处管理和领导。

4.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5.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

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6.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给经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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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

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处审批设立,院(系)(部)无权设立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跨学科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是依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多学科人员组成,通过合作研究形成自愿联合的跨院(系)(部)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院(中心)。 第二十一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能 1.通过多学科联合,开展前瞻性、高水平的研究。

2.通过科研实践,探索跨学科的新学科生长点,促进新学科建设。

3.联合申报有关学科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合作培养跨学科博士生和研究生。 4.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及其它研究手段,激活校内资源,优化资源组合,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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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 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

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

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

撤消。

第六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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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

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

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 XXX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3-5年;

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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