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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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

一、党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一)第一次请示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有:

1 、市、县(区)党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市、县(区)党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初步意见等,并责成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该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着手筹备党代表大会。

市、县(区)党委召开常委会听取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意见的汇报,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问、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2 、成立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一般要建立党代表大会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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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委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党委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一般有:(1)代表选举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起草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组织、指导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起草党代表大会和两个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拟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来宾建议名单;编制代表名册等。(2)人事安排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组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并起草向上级党委的有关报告;草拟党代表大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代表团长建议名单;编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册、登记表,起草有关情况说明等。(3)文件起草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党委有关部门和纪委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起草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起草党委负责同志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起草有关决议、通知等文件材料。(4)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党委有关部门和纪委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编制党代表大会经费预算;草拟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及其他会务文件;制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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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件等。(5)宣传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从宣传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制定党代表大会宣传工作方案;编发宣传提纲;组织并检查各项宣传计划和内容的落实;及时处理和解决舆论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新闻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3 、起草召开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并召开全委会,作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包括:(l)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依据和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2)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3 ) 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4)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5)号召全体党员团结一致,努力工作,迎接党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 决议》(草案)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1)召开党代表大会的依据和时间.(2)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3)党代表大会的议程。(4)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及选举产生办法。(5)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原则和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办法。(6)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县(区)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讨论《 决议》(草案),由市、县(区)党委一名负责同志对《决议》(草案)作出说明,充分酝酿讨论后表决通过《决议》。

4 、市、县(区)党委向上级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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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示。

市、县(区)党委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之后,责成党委组织部起草《请示》,并要以市、县(区)党委的名义及时向上级党委呈报。

关于呈报请示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及分配原则;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委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委委员和常委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天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领比例不少于1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 至2人。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这种办法称为“差额预选,等额选举”)。党的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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