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条例 - 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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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是仪器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实验室的设备账目,每年要进行清查,做到账、物、卡相符,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要正确使用设备和进行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对于大型贵重设备,要按照《北京邮电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北京邮电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采购依据《北京邮电大学关于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和验收合格的标准在采购前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并由采购部门通知供应商且得到认可后实施采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部门及时通知供应商,以便退货或换货。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应协助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维修。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对各教学单位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并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质量与评估指标》对各实验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要安排好实验教学工作,为实验教学配备合格的师资,检查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是实施实验教学的执行单位,要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质量与评估指标》的要求实施,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章 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上级投入的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财务处要严格按经费使用要求监督其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各校级实验室、各学院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留有满足教学实验室进行设备维护,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费用的额度,以保证教学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院拨教学实验室的经费,应由主管院领导或教学实验室主任负责掌握。 第三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原则上由该项目负责人掌握, 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章 实验室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实验室主任应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信息包括本实验室的资源(人、财、物)、教学情况、实验项目、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国内外关于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的新成果。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自身的信息要采用计算机管理,重要信息要防止丢失。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要能够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上级部门所需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精神制订适合本单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28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