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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人员继续教育模拟题参考(总434题)

(单选题:63 判断题:77 多选题:41 单、判题:19 共200题)

第一部分 法律及规章

第一篇 法律

1. P3(第五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P3(十七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P3(二十一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P4(二十四条)多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 P4 (二十八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6. P4(三十七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 P6(三十九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8. P6(四十二条)判断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 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9. P6(四十七条)多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 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 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 P7(四十八条)单、判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 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篇 行政法规

11. P8(二十三条)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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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 P9(二十四条)单、判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 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3. P9(二十八条)单、判题;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 P9(二十九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 P10(三十七条)多选题;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

16. P10(五十条)判断题;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7. P10(五十八条)多选题;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8. P13(第七条)判断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9. P14(第九条)判断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0. P14(十一条)单选题;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21. P14(第二十一条)单选题;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P15 第三条(二)单、判题;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P15(第九条)判断题;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4. P16(十三条)单选题;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5. P17(二十二条)单选题;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 院派人参加。

26. P17(二十九条)单选题;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7. P17(三十二条)单、判题;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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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8. P18 三十五(三)单、判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P18(三十六条)多选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 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P18(四十条)单、判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 P20(第五条)多选题;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 任制度。

32. P21(二十七条)单选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33. P23(第四条)判断题;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4. P24十五条(一)单选题;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5. P24 十五条(二)判断题;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6. P24 十六条(三)单选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37. P25(二十一条)判断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

38. P25(三十三条)单选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篇 地方性法规

39. P28(第三条)单选题;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0. P28(第九条)判断题;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 P28(十二条)单、判题;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 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42. P29 十六条(一)判断题;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以及危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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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P32 三十九(二)判断题;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44. P33(六十四条)单选题; 每少配一人罚款五千元。 45. P33(六十五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 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P34 (第五条)判断题;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 47. P34(第七条)判断题;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48. P34 (第七条)多选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49. P36(四十三条)单、判题;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0. P37(五十一条)单选题;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51. P39(第一条)多选题;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2. P39(第二条)多选题;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 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53. P39(第三条)单、判题;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54. P39(第六条)单、判题;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 岗位证书。

55. P39(第九条)单选题;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 作的协调管理

56. P41(二十八条)多选题;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57. P41(三十一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8 P41(三十二条)单选题;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59. P44六十四(二)单选题;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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