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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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划监督测量资料应根据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入库要求无偿汇交于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相应更新。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小于10%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若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的则计容总建筑面积中应先扣除其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十五条 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2《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十六条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5 / 7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十七条 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基本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

(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转换为服务设施用地; (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兼容;

(三)工业园区内,一类与二类工业用地兼容,工业与仓储用地兼容。

第十九条 鼓励居住用地和商业设施或商务设施用地混合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6 / 7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布局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二十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混合引导的要求;

(二)符合除共同用地边界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于共同用地边界处统一规划拼建,但除此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仍应满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表一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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