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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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

目 次

第1节 总 则 第2节 术 语

第3节 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4节 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5节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6节 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7节 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8节 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 附录 用词说明

第1节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 术 语 2.1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6.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6.4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等。

2.7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8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套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9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0 居住区人口毛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