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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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程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有关运行单位可暂不接收,直至整改合格。 第七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参加线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根据竣工验收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须要整改的意见或建议,竣工验收会议应将其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六章 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包括线路巡视和检测两项内容,其目的是为开展后续的检修工作提供依据。运行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全面做好线路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运行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网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线路的完好率和年可用率指标。参考指标如下: 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35kV~110kV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 95%;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 99.6%(管辖区输电线路,平均每条累计停电小时数不应超过35h,但不包括外力破坏等线路以外原因造成的非责任事故的停电时间)。 注:1.每条线路的年可用率的计算方法,见附表C1中的“说明:4”。 2.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AF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七十四条 运行管理范围的确定

运行单位对所维护线路的限界(不论整条或一段)必须明了,任何线路不得出现空白点(段)。由多个运行单位共同维护的线路,其分界点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划分。视不同情况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线路,有关运行单位应与相连的发电厂、变电所、同一线路其他运行单位或相继电缆线路的运行单位明确划分线路分界点,并签订有关线路分界协议书。

(二) 同属一个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不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还是区域电网公司(直属)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均由该区域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三) 对跨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与某区域电网公司共同维护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由国家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第七十五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巡线员)负责线路的巡视,巡视责任人必须通过送电线路工人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线路巡视的内容,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 线路巡视原则上每月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进行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延长巡视周期,须报请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四) 在各种巡视中,每个巡视责任人必须明确巡视范围、内容和要求,不得出现遗漏段(点)。巡视不能走过场,有问题必须查清查实,必要时可请求停电,采取登塔或走线的方式进行补查。 (五) 故障巡视主要是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有时须结合调查进行,对发现的可能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引发故障的物证(物件)应取回(包括现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以便进一步分析原因。

(六) 线路巡视应不断探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例如使用GPS智能巡检仪等,有条件应开展飞机巡线的研究和试点,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加以推广。

(七) 对于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段线路或有重要交叉跨越的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测,并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

(八)线路巡视中,应按“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的要求,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 线路检测

(一) 线路检测是为了发现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易发现的隐患,以便及时加以消除,目的是为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二) 检测项目及周期,除本规范已提出的要求(如大跨越段导线的测振、接地电阻测试等已做出新规定)外,其余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检测计划应根据季节性要求超前制订,同时应考虑不同地区或不同线路的特点。 (四) 线路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确保其准确、完好。

(五) 线路检测人员应掌握各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测试数据应准确,记录应清晰、完整。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六) 对测试数据应全面进行统计、分析,以便从中找出隐患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七十七条 状态巡视

状态巡视,特指按线路的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动态确定巡视周期并按之进行的线路巡视。已开展状态巡视的单位,可参照下述原则进行状态巡视,并必须保证实施的效果:

(一) 运行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线路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状态巡视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及各部门职责,做好状态巡视管理工作。

(二) 状态巡视可结合检测、大修、技改以及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工作进行。

(三) 状态巡视,不论巡视周期长短,运行单位均应采取措施,确保巡视的到位率和巡视质量,使状态巡视工作有效进行。

(四) 状态巡视的周期主要应根据线路危险点、特殊区域(区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 危险点及特殊区域(区段)的确定

1. 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通道状况和存在的缺陷等,按《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试行)》的规定,确定各线路危险点和制订预控措施计划,并且每半年滚动修正一次,下一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定级。

2.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等特点,结合运行经验,逐步摸清并划定特殊区域(区段),如: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并将其纳入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管理体系。 第七十八条 状态检测

状态监测是指利用测量仪器(工具)按预先确定的测试周期,对线路设备运行状况、通道情况等进行采样测量,并据此判定线路的运行状态。现阶段可以开展状态检测的项目,仅限于如下三项: (一) 线路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检测,根据检测获取的经验值(“3~5年预期等值附盐密度”或“最大预期等值附盐密度”)及不同地区情况、运行经验,指导绝缘子清扫工作。

(二) 瓷质(玻璃)绝缘子劣化率检测,按《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DL/T 626-2004)》的规定并根据使用条件(耐张、直线)、年限及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注〕,指导线路零(低)值绝缘子的检出工作(或制定检测周期)。

〔注〕: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按每条线路统计。

(三) 用红外线测温仪检测线路金具的运行温度,以金具1m外导线运行温度为标准值,当金具

运行温度超过标准值时,根据超标情况指导后续检修工作(如跟踪测量或更换设备)。此类金具主要包括:导线接续金具、耐张金具、引流连接金具等。

第七章 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特殊区段包括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区段)的线路。

第八十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及气候变化等情况划分出特殊区段,并应根据不同区域(区段)的特点、运行经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防止事故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要求,结合不同区段运行维护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等,及时做好巡视和检测工作,并对搜集的数据和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章 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35kV~110kV: 10m 154kV~330kV: 15m 500kV: 20m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八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应遵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文件的规定,做好线路保护区内输电线路的保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等。

第八十四条 影响保护区内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主要来自于人为和环境变化产生的外部隐患〔参见:“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外部隐患”〕。运行单位应按发现隐患的实际情况和类别建立外部隐患档案并设专人管理,随着外部隐患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记录进行增补或注销。外部隐患档案的内容包括:隐患发现的时间、隐患的情况(状态)、造成线路隐患的单位(个人)、发生线路隐患的地点(区、县、乡)、跨越(钻越)线路的名称及杆塔号、联系情况、处理情况及结果等。 (一)对在保护区内出现的危急、严重外部隐患,运行单位除应向引发外部隐患的责任人递交“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外,必要时应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政府电力职能部门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运行单位应加强巡视和看护。输电线路遭受破坏或线路组(配)件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配合其进行侦破,坚决打击危害电力设施的各种不法行为。

(二)对保护区内发生的一般性外部隐患,巡视人员应结合巡视向造成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发放相关的宣传材料并令其整改,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五条 保护区内有固定场地的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应主动向其宣讲《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与之签订保证线路安全运行责任书,同时加强线路巡视和看护。 第八十六条 对保护区内使用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作业,运行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或令其采取确保线路安全运行的措施,同时加强线路巡视和看护。对已造成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易发生外部隐患的线路杆塔上或线路附近,应悬挂禁止、警告类标志牌或树立宣传告示。

第八十八条 处于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的线路,应根据线路所处的环境及季节性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倒塔、断线事故。

(一)防汛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注〕。线路防洪应有针对性,根据历年水情变化规律和对线路的影响,将有危险的杆(塔)或线段列为“防洪点”,并记入防洪点维护检查记录,每年汛期到来之前重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迁移塔位、基础改型(如普通基础改为灌注桩基础或錨桩基础等)、基础加固或进行围护处理、增设护坝、修筑护岸等。为减少洪水对杆塔造成的附加外力,处于泄洪区的杆塔不宜使用拉线塔。对“防洪点”的一切处理情况或采取的措施,应跟踪进行记录,必要时并加以附图。

(二)对处于采矿塌陷区(采空区)的线路,应向矿主单位了解矿藏分布及采掘计划、规划,及时进行杆塔基础处理(或增加拉线),或与其商讨改迁路径的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三)对处于山坡上可能受到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冲击危害的杆塔与基础,,应提前设防,如:采取加固基础、修筑挡墙、排水沟等措施。

注:防汛工作方针摘自《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第一节 防治雷害

第八十九条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雷击跳闸率(归算到40个雷暴日),应达到如下指标: 110(66)kV:0.525次/百公里·年; 330kV:0.2次/百公里·年; 220kV:0.315次/百公里·年; 500kV:0.14次/百公里·年。

通过不断研究和治理,采用防雷新技术、新方法,逐步降低雷击跳闸率(特别是南方多雷地区),使我国输电线路的雷击跳闸率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35kV线路暂不考核雷击跳闸率。

第九十条 适当提高输电线路的耐雷水平,对多雷区、易击段及重要线路,应因地制宜地制定防雷措施计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第九十一条 利用雷电定位系统或其他测雷装置,观测并记录本地区每年发生的雷暴日、雷暴小时数,并结合雷害记录绘制雷击区分布图。 对雷电定位系统的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 新线路投产后,应及时测量每基杆塔的坐标并录入雷电定位系统。线路跳闸后,应复核遭受雷击杆塔的坐标。

(二) 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职责,雷雨季节应保证系统中心站、各探测站、显示终端及通信通道的正常运行。

(三)各有关电网运行管理部门、电科院(所)应做好雷电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为线路防雷提供依据。

第九十二条 为提高雷电参数及定位测试的准确度(包括地面落雷密度、雷击点、击杆率及雷电流幅值、极性等参数),在完善本地雷电定位系统的同时逐步实现省间合作,扩大覆盖面积,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增强雷电定位系统使用的可靠性与实效性。

第九十三条 对特殊加装在线路上的防雷、测雷附属设施(如:线路避雷器、磁钢棒、光导纤维、招弧角、可控避雷针、耦合地线等),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及运行记录并密切加以监视,及时记录雷击动作情况。同时,还应建立必要的检修、试验、轮换制度,确保装置运行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