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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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

颁布时间:2011-12-2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核定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鄂环函[2011]49号)、《关于申请修订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鄂环函[2011]17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结合近几年环境监测不断发展的实际,为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后我省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收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收费和相应管理收费组成。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委托并为其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二)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 (三)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 (四)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监测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委托方付费。各项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监测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出具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六、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对违反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规定标准从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由省环保厅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32号)中关于“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