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如何当好专家(朱萧俊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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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7.23.4询价采购的终止(财政部令74号)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多选题:下列哪些单一来源采购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AD)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D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7.24.1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I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7.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财库[2014]214号)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7.24.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与修改(财库[2014]214号)

第十条第三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23.4竞争性磋商成员组成(财库[2014]214号)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

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7.24. 5磋商响应文件审查(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4.6竞争性磋商内容(财库[2014]214号)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4.7竞争性磋商报价(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ABCD)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 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7.24.8竞争性磋商评审(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24.9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

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7.24.10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的签署(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24.11竞争性磋商的重评与重采(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24.12竞争性磋商的终止(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B)

A供应商已提交了响应文件,就不能退出磋商,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B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报价最低确定中标人 C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D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第八章质疑投诉法规

8.1投标人救济方式:询问、质疑、投诉、复议或诉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间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2询问答复时限: 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3质疑四要素:内容、对象、时限、质疑人资格 8.3.1质疑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8.3.2质疑的对象

财政部令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8.3.3质疑与答复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3.4质疑供应商的资质

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8.4投诉三要素:内容、对象、时限 8.4.1投诉的内容与对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4.2投诉与处理的时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J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三十日。

8.5复议或诉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BC)

A当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时,救济方式只能是投诉、复议或起诉。

B供应商只能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进行投诉,不能投诉中标、成交结果。 C投标人可以在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 D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不满,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评审纪律法规

9.1三大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