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培训-如何当好专家(朱萧俊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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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i门举报。 9.2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3协助答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9.4特殊回避(财政部令87号)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9.5违纪行为(财政部令87号)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 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9.7不当得利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多选题:下列哪些表述不准确(ABC)

A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B评审专家记录、复制,并带走评标资料,其评审意见无效

C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后,就不能再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D评审专家具有保密义务,发现违法行为具有向财政部门门报告、举报义务

第二部分 评审实物 公开招标, 综合评分法, 邀请招标, 综合评分法 单一来源, 询价, 非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转竞争性谈判, 第一章公开招标

1.1定义

87号令第3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1.2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26.2款: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27条: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开标 评标 推荐中标人 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签订合同 履约 验收 1.3公开招标文件目录

第二册招标文件通用部分 第一册招标文件专用部分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采购合同草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章:合同条款前附表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规则 1.4.1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之一:最低评标价法 87号令第五十四条:

定义: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情形: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通用货物及通用服务类采购)

价格修正: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1.4.1.1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 6.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采购人信息 7投标保证金缴纳 3项目基本情况 8.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4投标人资格条件 9.采购交易中心信息 5.招标文件获取 10.其他事项说明

采购论证, 需求论证, 进口论证 采购验收, 出厂验收, 到货验收, 安装调试验收, 配套服务验收, 项目完成验收,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1.4.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项目性质(工程、货物、服务) 11 .履约保证金 2.项目分包(是、 12.评标办法 否) 13信用查询 3.进口投标(是、否) 14.代理费用 4.踏勘现场(是、否) 1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5.质疑答复 1 6.中小企业投标 6.投标有效期 17.监狱企业投标 7.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18残疾福利单位投标 8.开标时间、地点 19.同品牌投标处理原则 9.投标文件递交 20.业绩处理 10.投标保证金 1.4.1.3合同条款前附表 1.履约地点 2.付款方式 3.索赔方式

4.购买方、交货时间(交货期)、交货地点 5.采购代理机构 1.4.1.4采购需求 说明:

1.实质性参数(如*参数)的载明以及评审依据 2投标报价包含的费用范围 3.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说明 4.相关承诺函说明

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说明

采购需求一览表

核心产品一览表

1.4.1.5评标办法及评分规则

1.评审原则:价格优先原则。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基础上,依据每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排名顺序2.评审内容:初审 有下列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1.4.1.5评标办法及评分规则(续) 2.评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评审内容:技术、商务和报价评审

(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报价清单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为合格;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核查、价格调整,包括落实政策价格扣除和漏项报价调整扣除。

(3)最低评标价: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平均值50%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评审结果: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首选中标侯选人, 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侯选人。

4.例外情况:

(1) 当出现投标人评标价相同时,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排名顺序。 (2)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报价均较高时,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中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4.开标 9.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4.1 .6投标人须知 10.拒收标书 1.资金来源 11.偏离 2.招标文件目录 12、无效投标 3.对投标人的要求 13.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4、开标

15.评标 16.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