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主要工作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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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区规划分局协助下,相关资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

5.由市城乡规划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其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6.控规方案要先经市局村镇处和区规划分局进行初审。 7.待控规方案初审通过,并按照初审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上市规划局主管副局长主持的业务会。

8.待控规方案通过主管副局长业务会审核,并按照业务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才可上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

9.通过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按照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划局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及联审联批会议。

10.经专家评审会议审核通过后,并按照专家评审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才可上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

11.待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审核通过后,并按照市政府联审联批会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对控规最终成果进行公示。

12.待控规方案公示期满,无重大问题后,方可请市政府对控规进行批复。

13.控规经市政府批复后,市规划局方可下达控规条件。 (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批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控规的要求,充分征得村民的意见,经区规委会审查后,报区规划分局审查(专家评审及局长办公会)及报批。

第五步: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拆迁,在约定期内提供建设用地

(一)安置基数“1”的认定

郑州市郑政文【2009】326号文件规定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安置开发比上限不得突破1:2,在改造方案上报市政府前需进行安置基数“1”的认定。(安置基数“1”的认定,是依据卫拍图和测绘图进行界定。公式:安置基数“1”=村民安置房面积+村集体经济用房安置面积+村集体办公用房安置面积+村民集体住宅安置面积+周边连片改造安置面积)

1.村民安置基数

3层以下合法住宅按以下标准认定:

村民宅基地面积134平方米以内的,3层以下(含3层)住宅面积据实审核,按拆l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村民宅基地面积超过134平方米的,3层以下(含3层)住宅面积据实审核,其中4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村(组)合法集体经济用房按以下标准认定: 村(组)集体经济用房建筑面积据实审核,村民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拆迁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

准给予安置,享受安置房建设的有关“安置开发比”政策和规费减,免政策;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3.村集体办公用房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4.村民集体住宅(小产权)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5.周边单位,如连片改造,原则上按1平方米还1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

(二)根据郑政文【2009】326号文件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批准后,拆迁应遵照以下原则:

1.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需市委、市政府批复列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2.控规批复。

3.修规批复,并确定安置区位置及相关户型。 4.信访评估,各区人民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拆迁前,应认真做好信访评估,消除不稳定因素,保证城中村改造各环节健康、顺利进行。

5.其他拆迁前工作,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

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步: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市政府批准后,区更新办向市村改办上报列入计划请示,市村改办组织现场踏勘,并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市村改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

第七步: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征收报批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市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一)09年以前,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由土地部门对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确权后,直接转为国有。09年以后,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必须履行征收报批程序。

(二)市国土局地籍处为城中村土地调查,测绘征收报批; 第八步:编制改造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市政府批准以及土地转国有之后,区政府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并向市村改办上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