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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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10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3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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