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江平、方流芳)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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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的股东起诉其他股东要求解散和清算公司,法院应否受理?请看下面案例:

神光公司股权之争案。

1994年11月,孙成刚、孙成旗和董琳共同出资创建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孙成刚出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50%,孙成旗出资4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0%,董琳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0%。孙成刚和孙成旗系兄弟关系,孙成旗与董琳是夫妻关系。孙成刚任公司董事长、孙成旗任公司总经理,董琳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孙成旗与董琳夫妇与孙成刚在公司运作中不断产生分歧和矛盾。矛盾激化后,鉴于神光公司三股东之间特殊的关系,且双方股权相等,双方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管理权时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时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神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人员重合,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由此,孙成旗与董琳夫妇以孙成刚侵害其二者的股东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最后,终以双方和解,孙成钢收购原告的股权而结案 。

公司法草案增加: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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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 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法人尚未了解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的人格并未消灭,只是权利能力被限于清算之内。

广义上清算有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狭义专指后者 非破产清算又有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两种 公司的清算程序有以下几个阶段。 1、成立清算组

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组成有5种情况:(1)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确定的人员组成;(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4)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其清算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5)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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