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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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划局制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对以往有关数字报建与建筑面积核算的文件、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整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发布《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规定》,请遵照执行。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数字报建规划管理的通知》(宁规字〔2003〕164号) 2、《关于全面推行规划审批数字报建的通知》(宁规字〔2005〕176号)

3、《关于简化规划审批中涉及建筑面积核算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6〕216号)

4、《关于进一步改进建筑工程数字报建工作的通知》(宁规字〔2009〕177 号)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规定》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规定

第一条(起草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工作的管理,推进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规划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以下简称数字报建),是指利用计算机辅助软件,通过建立统一的图形规范标准和指标审核体系,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规划审查阶段的图形电子文件进行报建、审查、存档和调用的过程,以实现规划技术指标的自动计算,保障“图文一体化”审批数据的动态更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数字报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部门职责)市规划局负责研发、发布数字报建软件及操作手册,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并提供建设项目外部条件、规划设计要点附图电子文件。

第五条(建设、设计单位义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报审建筑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时,应使用最新版本的数字报建软件制作总平面规划指标计算图,准确计算、填写建筑面积指标,确保填报指标与图纸的实际面积指标相一致、纸质图件与电子文件相一致,并作出书面承诺;由外地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按要求进行数字报建。

第六条(数字报建阶段)经营性项目和生产研发类项目报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阶段进行数字报建,其他建设项目仅需在施工图阶段进行。

第七条(数字报建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数字报建: (一)非居住类项目的绿地率计算;

(二)经查处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已竣工违法建设项目; (三)构筑物和临时工程。

第八条(数字报建图件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数字文件或扫描文件,否则市规划局各报建窗口将不予受理:

(一)图形电子文件必须放置于同一目录下,包括:总平面指标计算图dwg文件,包含建筑单体与总平面关系的prj文件,建筑单体平立剖dwg文件及必要的大样图;原则上同一栋建筑单体的平立剖信息放置在一个dwg文件中,同一个dwg文件不可放置多栋单体的平面电子图。图形电子文件制作和检测要求详见软件操作手册。

(二)从总平面指标计算图生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doc文件,并按备注要求填写有关报审信息,打印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章,无需另行在市规划局网站下载填报自审表xls文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文字材料、证照应提交扫描文件,以100dpi的分辨率扫描,多页文件需按顺序拼接为一个文件,保存为jpg或pdf格式,文件命名为图件全名。 第九条(建筑面积核算)建筑面积核算结果将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建筑面积核算的一般程序为:

(一)单体建筑方案审定阶段,市规划局在方案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面积复核,发出《面积复核报告》。设计单位应在下一轮申报前按《面积复核报告》完成修改。

(二)核发许可证阶段,面积复核与审批同步进行,3个工作日内完成面积复核。其中,单栋建筑复核面积与申报面积有误差、但容积率总指标仍符合规划要点的项目,经建设单位认定后可直接发证,许可证核准指标以复核指标为准,无需退回建设单位进行指标修改。 第十条(制裁方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市规划局数字报建和面积计算相关规定,规范制作报建图纸,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局应责令其整改,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一)申报指标与图纸实际不符、纸质材料与电子文件不一致及其它未达到申报要求的,予以退件,建设单位应无条件修改。

(二)有故意修改地形图或外部条件等恶意行为的,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采取不予受理、发函警告、网上公告、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年检考核内容等措施。 (三)已发出的核准图纸与许可证面积指标不一致的,以许可证面积指标为准。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