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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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制定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10〕6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决定重新核定我市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按照使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收费。

1.用于商业、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7.00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6.00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米5.00元。

2.用于经营服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4.00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3.00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3.用于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3.00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2.50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4.用于仓库的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二、地区划分为:一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内部分;二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部分以及浑南新区和长白岛地区;三类地区包括市区二环路以外部分(不含浑南新区和长白岛地区)。各郊区、县(市)可以参考三类地区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关于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根据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情况,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指导标准将视情况适时调整。

五、各级人防部门要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